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3416號
TPEV,104,北簡,3416,201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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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416號
原   告 林金虎
被   告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Yes5TV加盟商合約書第六條後段約定: 「本合約有關之訴訟,雙方同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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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