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2年度,1214號
TCDM,102,金重訴,1214,2015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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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2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被告
代 表 人 陳金龍
選任辯護人 陳嘉宏律師
上 三 被告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國偉律師
      陳漢洲律師
被   告 施義忠
選任辯護人 高志明律師
      陳俊寰律師
被   告 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被告
代 表 人 杜秋麗
上 二 被告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慶昌律師
被   告 史慧賢
選任辯護人 黃文皇律師
被   告 翁桂珠
選任辯護人 黃映智律師
被   告 林正治
      杜成彰(原名杜成章)
上 二 被告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楊俊彥律師
被   告 黃再文
選任辯護人 羅宗賢律師
      黃雅琴律師
      林威成律師
被   告 王欽裕
      蔡月琴
      詹進財
上 三 被告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育錚律師
      王士豪律師
      蔡宜靜律師
被   告 呂添喜
      呂洪淑貞
上 二 被告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洪崇欽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5540、15869、26556號、102年度偵字第9173、9193
、9194號)及就同一事實移送併案審理(102年度偵字第128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6112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一、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被訴違反著 作權法部分無罪。
二、中華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三、陳金龍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 銷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 條第二項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玖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被訴違反著作權法部分無罪。
四、施義忠無罪。
五、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 法多層次傳銷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
六、杜秋麗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 銷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 十一條第二項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應執行有期徒刑 玖年。
七、史慧賢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 銷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八、翁桂珠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 銷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九、林正治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 銷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 條第二項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柒年拾月。
十、杜成彰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 銷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 條第二項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柒年拾月。




十一、黃再文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 傳銷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無罪 。
十二、王欽裕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 傳銷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 十一條第二項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柒年拾月。
十三、蔡月琴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 傳銷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 十一條第二項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柒年陸月。
十四、詹進財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 傳銷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 十一條第二項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柒年陸月。
十五、呂添喜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 傳銷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 十一條第二項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柒年陸月。
十六、呂洪淑貞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 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 七十一條第二項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應執行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陳金龍與陳清金(業於民國96年7月24日死亡)為兄弟,共 同創設中華聯合電訊集團,後更名為中華聯合集團,在臺中 市○區○○○路0段000號世紀金龍大樓7、16、23至26、28 樓等樓層,設置統籌旗下各公司之營運總部。陳清金、陳金 龍均為該集團有決策權限之人,於陳清金因病亡故後,即由 陳金龍獨自擔任該集團負責人。中華聯合集團旗下設有:中 華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聯合電信公司)址設臺 中市○區○○○路0段000號7樓,主要營業項目為第二類電 信事業,由陳金龍擔任董事長;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華聯網寬頻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 號17樓之1,主要營業項目為無線網路裝設、IPTV網路電視 即Yes5TV網路電視平臺,由陳金龍擔任董事長;中華聯合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聯合公司)址設臺中市○○○路0段0 00號26樓,主要營業項目為Yes5TV網路電視平臺加盟業務, 由杜秋麗擔任董事長。杜秋麗陳金龍之配偶,除擔任中華 聯合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外,並擔任中華聯合電信公司監察



人、中華聯網寬頻公司董事。史慧賢為中華聯合電信公司副 總經理,負責規劃、設計Yes5TV加盟業務之獎金制度,並擔 任Yes5TV加盟商教育訓練講師、輔導加盟商。翁桂珠為中華 聯合公司副總經理,負責Yes5TV加盟業務之行政業務、教育 訓練。中華聯合集團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7樓之1 ,設立臺北辦事處,由林正治擔任處長。中華聯合集團在臺 南市○○路0段000號11樓之1,設立臺南辦事處,由王欽裕 擔任處長,且Yes5TV加盟商稱其為董事、其配偶蔡月琴為處 長娘或董事娘,王欽裕蔡月琴則分工處理臺南辦事處事務 ;臺南辦事處另設臺南營業據點,由詹進財擔任顧問,另設 高雄營業據點,由呂添喜呂洪淑貞夫婦擔任顧問。黃再文 在臺南市○○路0段000號11樓之3,設立全球辦事處,並擔 任處長,且Yes5TV加盟商稱其為董事。杜成彰為Yes5TV總代 理,且Yes5TV加盟商稱其為總上線、董事。陳清金、陳金龍杜秋麗史慧賢翁桂珠林正治、杜成彰、黃再文、王 欽裕、蔡月琴詹進財呂添喜呂洪淑貞均明知多層次傳 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 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 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竟共同基於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犯意聯 絡,由史慧賢負責規劃、設計Yes5TV加盟業務之獎金制度, 並擔任Yes5TV加盟商教育訓練講師,向加盟商講解Yes5TV採 行之多層次傳銷獎金制度;由翁桂珠負責Yes5TV加盟業務之 行政業務、教育訓練,並擔任加盟商教育訓練主持人與行政 業務講解;由林正治黃再文王欽裕蔡月琴、杜成彰擔 任Yes5TV加盟業務之總代理,詹進財呂添喜呂洪淑貞擔 任Yes5 TV加盟業務之顧問,負責對外招攬不特定人參加成 為Yes5TV加盟商。Yes5TV加盟商方案組織體系分為總代理、 區代理、代理商、經銷商、加盟商等層級,依不同層級給與 不同獎金。簽約成為加盟商後,凡達成3組加盟通路布局, 每組3人以上,晉升為經銷商;凡達成3組加盟通路布局,每 組10人以上,晉升為代理商;凡達成3組加盟通路布局,每 組31人以上,晉升為區代理;凡達成3組加盟通路布局,每 組94人以上,晉升為總代理。各層級獎金制度分別依各期間 加盟金數額不同,給與各層級不同之獎金制度,以加盟金為 新臺幣(下同)50萬元或80萬元為例,凡加盟商資格者每介 紹第1位加盟商給與獎金3萬元或5萬元,介紹第2位加盟商給 與獎金4萬元或6萬元,介紹第3位以上加盟商除給與獎金5萬 元或7萬元,另每月給與津貼2萬9000元或3萬9000元,均可 持續領取12個月,每多1位加盟商津貼增加1萬3000元;為經 銷商資格者,下線每介紹1位加盟商給與獎金7萬元及同階獎



金5000元或10萬元及同階獎金8000元;為代理商資格者,下 線每介紹1位加盟商給與獎金8萬5000元及同階獎金5000元或 12萬元及同階獎金8000元;為區代理資格者,下線每介紹1 位加盟商給與獎金10萬元及同階獎金5000元或14萬元及同階 獎金8000元;為總代理資格者,下線每介紹1位給與獎金11 萬5000元及同階獎金5000元或16萬元及同階獎金8000元;上 開經銷商、代理商、區代理、總代理之獎金均包含其下線之 獎金在內,需扣除前階下線之獎金後,始為該層級實際領取 之獎金。Yes5TV加盟商方案雖同時設有開發收視戶獎金、媒 體購物獎金、通路分紅獎金,然因Yes5TV所公開播送之頻道 ,有相當數量為大陸地區頻道,欠缺在有線電視系統常見之 熱門頻道,其加盟商難以藉由招攬相當數量之Yes5TV收視戶 ,從中取得開發收視戶獎金、媒體購物獎金、通路分紅獎金 ,而僅得以招攬他人加盟Yes5TV,藉以取得展店獎金或津貼 ,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其等即先後自99年1月起至99年12 月4日止以中華聯網寬頻公司、自99年12月5日起至100年2月 28日止以中華聯合電信公司、自100年3月1日起至101年6月6 日為調查員查獲為止以中華聯合公司等名義,在上開中華聯 合集團總部、各地辦事處、營業據點,舉辦說明會,以上開 多層次傳銷之方法,對外招攬不特定人參加成為Yes5TV加盟 商,再由Yes5TV加盟商憑藉Yes5TV加盟商方案之組織體系及 發放高額展店獎金或津貼之誘因,招攬更多不特定人參加成 為Yes5TV加盟商,且逐步將加盟金由15萬元調高至100萬元 ,藉以提高不特定人於加盟金調高前參加之意願,並強化Ye s5TV加盟商對Yes5 TV加盟業務之信心,復由陳金龍、杜秋 麗代表中華聯網寬頻公司、中華聯合電信公司、中華聯合公 司,分別與參加Yes5TV之加盟商簽定Yes5TV加盟商合約,參 加之Yes5 TV加盟商則依合約約定,以交付現金、票據或匯 款至各簽約相對人公司:中華聯網寬頻公司在華南銀行五權 分行所開設帳號000000000000號、中華聯合電信公司在華南 銀行五權分行所開設帳號000000000000號、中華聯合公司在 華南銀行五權分行所開設帳號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之方式 ,給付加盟金,合計有附件一所示1425人參加成為Yes5TV加 盟商,共計繳交加盟金6億9565萬元(15萬元×120人+25萬 元×169人+40萬元×325人+50萬元×496人+80萬元×288 人+100萬元×27人;中華聯網寬頻公司合計1億9025萬元、 中華聯合電信公司合計1億300萬元、中華聯合公司合計4億2 40萬元)。
二、陳清金、陳金龍杜秋麗林正治、杜成彰、王欽裕、蔡月 琴、詹進財呂添喜呂洪淑貞均明知有價證券之募集、發



行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且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或公開招募,非向主管機關即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申報生效後,不得為 之,竟共同基於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聯絡,自95年起,利 用在上開中華聯合集團總部、各地辦事處、營業據點,舉辦 說明會、教育訓練之機會,由陳金龍等人擔任主持人或講師 ,輔以媒體、文宣、集團簡介影片等資料,向不特定之投資 人或Yes5TV加盟商誇大渲染中華聯合集團旗下公司所投資Ye s5TV網路電視平臺、寮國首都永珍計程車集團公司、寮國建 設銀行、寮國皇家酒業公司、寮國生質能源集團公司之產業 趨勢及願景,宣稱該集團中華聯網寬頻公司、美商中華聯網 公司(「Chunghwa Network(U.S.A)Co., Ltd.」)即將在 國內、國外上市之潛在利多,以及美商中華聯網公司在寮國 所投資事業營收及獲利之現況及前景甚佳,種植痳瘋樹用以 煉油之生質能源事業獲利可期,復藉由逐漸調漲中華聯網寬 頻公司股價、配發股票股利,形塑公司獲利之假象,用以掩 飾中華聯網寬頻公司已連續數年虧損、美商中華聯網公司所 投資生質能源事業尚無收益之情事,使不特定之投資人或Ye s5TV加盟商誤信中華聯網寬頻公司、美商中華聯網公司、寮 國生質能源遠景可期,且獲利無虞,再以給付Yes5TV加盟商 高額招募獎金之方式,誘使Yes5TV加盟商自行或對外招募不 特定之投資人陸續投資中華聯網寬頻公司股票、美商中華聯 網公司股權憑證、寮國生質能源集團公司三年期項目憑證( 下稱寮國生質能源項目憑證)之有價證券。茲分述如下: ㈠出售陳清金、陳金龍杜秋麗所持有中華聯網寬頻公司股票 而公開招募部分:
⒈中華聯網寬頻公司於94年間,為發展無線基地臺中繼站電信 業務,以每1單位35萬元至55萬元不等之加盟金,招攬無線 基地臺中繼站加盟商,於95年間,以每股35元之轉換條件, 將加盟金轉換為陳清金、陳金龍所持有之中華聯網寬頻公司 股票,並收回加盟合約書。
⒉陳清金、陳金龍杜秋麗林正治、杜成彰、王欽裕、蔡月 琴、詹進財呂添喜呂洪淑貞自95年間起,以每股35元至 85元不等之價格,以每10張即1萬股為單位,出售陳清金、 陳金龍杜秋麗持有之中華聯網寬頻公司股票,投資款項或 由投資人匯款至指定之中華聯網寬頻公司在華南銀行五權分 行所開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亦或由投資人自行或由 招攬之顧問交付現金至集團總部,再由招攬之顧問代為向公 司辦理股票過戶手續,並將股票持交投資人。
陳金龍所持有中華聯網寬頻公司股票於96、97年間,先後轉



讓如附件二所示3110筆,合計轉讓10,881,110股;杜秋麗所 持有中華聯網寬頻公司股票於96、97年間,先後轉讓如附件 二所示87筆,合計轉讓1,465,000股;陳清金、陳金龍、杜 秋麗所持有中華聯網寬頻公司股票另於95、96年間,先後轉 讓如附件二之一所示5筆,合計轉讓161,000股;3人共計轉 讓12,507,110股;以每股35元計算,金額合計為4億3774萬8 850元。
㈡募集美商中華聯網公司股權憑證部分:
⒈美商中華聯網公司係由陳金龍於96年8月13日在美國德拉瓦 州設立,登記資本額為美元30億元、發行資本額為美元9億 元。陳金龍與老撾經濟發展集團在寮國合資設立麻瘋樹種植 之老撾生物能源集團有限公司、銀行服務業務之老撾建築銀 行有限公司、生產銷售酒類之老撾酒業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 、小型客運服務之老撾萬象市出租車集團有限公司,並由中 華聯合集團工程師莊士德、中華聯合集團寮國事業部總經理 陳士凱在寮國負責籌設、營運事宜;其中老撾萬象市出租車 集團有限公司即寮國首都永珍計程車集團公司於97年8月8日 開幕,現有40輛出租車,由陳金龍持股;老撾建築銀行有限 公司即寮國建設銀行於101年開幕,現有存款美元5,980萬元 、放款美元3,666萬元、存戶6,530人,由美商中華聯網公司 持有百分之18股權;老撾酒業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即寮國皇 家酒業公司於100年正式投產,由施義忠持有百分之60股權 ;老撾生物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即寮國生質能源集團公司已完 成100公頃示範農場,由美商中華聯網公司持股。 ⒉陳金龍杜秋麗林正治、杜成彰、王欽裕蔡月琴、詹進 財、呂添喜呂洪淑貞自97年起,以每股美元1元至2元不等 之價格,每1萬股為單位,募集美商中華聯網公司股權憑證 ,由投資人匯款至指定之「T&G Asia Development Co.,Ltd .」在華南銀行五權分行所開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金龍則指示不詳人員印製股權憑證,由招攬之顧問將股權 憑證交付予投資人,先後募集美商中華聯網公司股權憑證如 附件三所示金額合計美元529萬6809.26元、附件三之一所示 金額合計8萬5400元,按97年至101年間,新臺幣兌換美元之 最低匯率28.632元(100年5月5日)換算,折合為新臺幣1億 5410萬3415.5元。
㈢募集寮國生質能源憑證部分:
陳金龍杜秋麗林正治、杜成彰、王欽裕蔡月琴、詹進 財、呂添喜呂洪淑貞,自98年起,以2單位為1份,每份美 元2萬元之價格,募集由寮國生質能源集團公司所核發,用 以證明寮國生質能源集團公司與投資人所簽署項目合約書之



寮國生質能源項目憑證,募集初期,每單位另贈送美商中華 聯網公司股權憑證750股,由投資人匯款至指定之「T&G Asi a Development Co., Ltd.」在華南銀行五權分行所開設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先後募集寮國生質能源憑證如附件 四所示金額合計美元236萬9599.01元,按98年至101年間, 新臺幣兌換美元之最低匯率28.632元(100年5月5日)換算 ,折合為新臺幣6784萬6358.85元。三、嗣於101年6月6日經調查員持本院核發101年度聲搜字第1685 號搜索票,分別至附件六所示地點搜索而當場查獲,並扣得 附件六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四、案經高玉珍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王天佑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 移送,張瑞香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該署檢 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起訴,暨蔡增嘉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洪美香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被告選任辯護人之主張:
⒈被告中華聯網寬頻公司、中華聯合電信公司、陳金龍之選任 辯護人主張:證人溫珮芬、褚淑惠鄭東曜、陳國益、林子 竑、方孝穎、邱顯鮮、李許寶蓮蔡修身、鍾瑞科吳秉軒賴冠如、林貞萍、廖艾婷、范立達於調查員詢問、證人林 文榮於警詢時之證述、王心妍郵局存證信函,屬審判外陳述 ;證人蔡佳峻於調查員詢問、偵訊時之證述,屬個人臆測之 詞;證人蔡亭逸、張瑞香、郭芳月、蔡育均於調查員詢問、 偵訊時之證述,屬傳聞證據;錄音譯文,違反直接審理;均 無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133至139頁,本院卷二第15、42頁 )。
⒉被告中華聯合公司、杜秋麗之選任辯護人主張:被告杜秋麗 以外之人於警詢、調查員詢問時之證述,為審判外陳述(本 院卷二第42、48頁);起訴書證據清單第31頁編號50之網路 資料列印、第32頁編號58之王心妍存證信函、委託書、文件 簽收、第33頁編號66至68之錄音譯文,違反直接審理;均無 證據能力(本院卷二第42、48頁)。
⒊被告史慧賢之選任辯護人主張:證人溫佩芬、蔡佳駿、蔡亭 逸、禇淑惠、鄭東曜、陳國益、林子竑、張瑞香、方孝穎、 郭芳月、邱顯鮮、李許寶蓮、蔡育均、蔡修身、鍾瑞科、林 正安、吳秝盈於調查員詢問時之證述,屬審判外陳述;證人



蔡佳駿、郭芳月、蔡育均於偵訊時之證述,屬個人臆測之詞 ;證人蔡亭逸、張瑞香、李許寶蓮於偵訊時之證述,屬傳聞 證據;錄音譯文,違反直接審理;均無證據能力(本院卷二 第42、54至56頁)。
⒋被告翁桂珠之選任辯護人主張:證人溫珮芬、褚淑惠、鄭東 曜、陳國益、林子竑、方孝穎、邱顯鮮、李許寶蓮蔡修身 、鍾瑞科林正安、吳秝盈於調查員詢問、林文榮於警詢時 之證述,屬審判外陳述;證人蔡佳峻、郭芳月、蔡育均於調 查員詢問、偵訊時之證述,屬個人臆測之詞;證人蔡亭逸、 張瑞香於調查員詢問、偵訊時之證述,屬傳聞證據;起訴書 證據清單第31頁編號50之網路資料列印、第32頁編號58之王 心妍存證信函、委託書、文件簽收、第33頁編號66至68之錄 音譯文,違反直接審理;均無證據能力(本院卷二第42、67 至78頁)。
⒌被告林正治、杜成彰之選任辯護人主張:被告林正治、杜成 彰本人以外之人於調查員詢問、偵訊時未經具結之證述,均 無證據能力(本院卷二第94、100頁)。
⒍被告黃再文之選任辯護人主張:被告黃再文以外之人於警詢 、調查員詢問、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均無證據能力; 被告黃再文以外之人於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有不可信之情 形,無證據能力;起訴書證據清單第11頁編號27至30之中華 聯合集團網頁資料、Yes5TV加盟連銷晉升及獎金制度、Yes5 TV加盟辦法及中華聯合集團獎金制度文書、Yes5TV獎金分配 表,第12頁編號37、38、第33頁編號66、67、68之錄音譯文 ,第30頁(刑事準備一狀誤載為第39頁)、編號第39至41之 中華聯合電訊集團國際新事業發展、全國最大搜尋引擎超級 股王google的秘密之資料、文宣、寮國生質能源事業計畫書 ,第31頁編號50之網路資料,屬審判外陳述;均無證據能力 (本院卷一第249、250頁,本院卷二第42頁)。 ⒎被告王欽裕蔡月琴詹進財之選任辯護人主張:證人即共 同被告詹進財、證人溫佩芬、蔡佳峻、張瑞香、蔡亭逸、謝 政家、褚淑惠鄭東曜、陳國益、林子竑、方孝穎、王天錫郭芳月、邱顯鮮、陳永芳、梁綉珠、李許寶蓮、徐福忠、 黃麟峰葉育均蔡修身、鍾瑞科、朱發德、高玉珍、林正 安、劉育惠、劉益富、吳秝盈於調查員詢問時之證述,證人 林文榮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王天佑、高玉珍於警詢、調查 員詢問時之證述,錄音譯文,起訴書證據清單第31頁編號50 之網路資料列印、第32頁編號58之王心妍存證信函、委託書 、文件簽收、第33頁編號66至68之錄音譯文,屬審判外陳述 (本院卷二第124至136頁);證人邱顯鮮於調查員詢問時之



證述,係經調查員假冒欲投資中華聯網頻公司股票,而藉 由邱顯鮮致電蔡增嘉,藉以取得不利被告之證述,屬詐欺或 其他不正方法之取得之證述,且邱顯鮮未投資中華聯合集團 任何產品,所為證述,純屬個人意見及推測之詞(本院卷三 第294至297頁);林正安於審理時均推稱忘記了,使被告對 其於調查員詢問時之證述,完全無法行使對質詰問權,且林 正安兼具被害人之身分,其陳述不免渲染、誇大,難認其於 調查員詢問時之證述,絕對的特別可信情況與使用證據之必 要性要件;證人方孝穎雖經檢察官聲請傳喚,但未到庭,使 被告對其於調查員詢問時之證述,完全無法行使對質詰問權 ,且方孝穎於調查員詢問時之陳述不免渲染、誇大,難認其 於調查員詢問時之證述,絕對的特別可信情況與使用證據之 必要性要件(本院卷六第35至38頁);均無證據能力。 ⒏被告呂添喜呂洪淑貞之選任辯護人主張:被告呂添喜、呂 洪淑貞以外之人於調查員詢問之證述,屬傳聞證據;於偵查 時未經具結之證述;起訴書證據清單第31頁編號50之網路資 料列印、第33頁編號66至68之錄音譯文,屬審判外陳述;均 無證據能力(本院卷二第140、141頁)。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 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 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 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 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 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
⒈證人即共同被告詹進財呂洪淑貞呂添喜、證人朱發德、 徐福德蔡增嘉王天錫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雖係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為傳聞證據,然其等於 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既經具結(他字第359號卷【下 稱他字卷】三第139、268、274頁,偵字第26556號卷一第18 8、189頁,偵字第12816號卷第35、36頁),且本院審酌該 等言詞陳述係由證人出於自由意識而陳述,又無其他證據足 認該等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事等一切情況,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認上開證人於偵訊中之證述,得採 為認定本件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被告黃再文之選任辯護人 主張:被告黃再文以外之人於偵訊時之證述,有不可信之情



形,無證據能力等語,自無可採。
2.被告以外之人於調查員詢問、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 述,因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且經辯護人於 本院準備程序時主張不得作為證據,另其等於調查員詢問、 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經核或與其等於偵訊、本 院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符,或未經公訴人、被告及其等選 任辯護人聲請於本院審理中作證,堪認被告以外之人於調查 員詢問、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尚無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第159條之5所定之例外情形,依 同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自無證據能力。
㈢附件五所示扣案物品,非屬供述證據而無傳聞法則之適用, 且該等扣案物品,係經調查員持搜索票為合法搜索所扣得, 且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係執法人員以違法手段所取得,其 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者,當有證據能力。被告黃再文之選任辯 護人主張:起訴書證據清單第11頁編號28至30之Yes5TV加盟 連銷晉升及獎金制度、Yes5TV加盟辦法及中華聯合集團獎金 制度文書、Yes5TV獎金分配表,編號第39至41之中華聯合電 訊集團國際新事業發展、全國最大搜尋引擎超級股王google 的秘密之資料、文宣、寮國生質能源事業計畫書,屬審判外 陳述,均無證據能力等語,並無可採。
㈣按被告(此不同於被告以外之人)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 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 明文。本案被告於調查員詢問、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時,所為自白(包括部分自白),被告及其等選任辯護人於 本院審理辯論終結前均未提出其他可供證明被告下列經本院 所引用於調查員詢問、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為自白(包括部分自白),究有如何之 遭受「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 他不正之方法」始為自白之證據,以供本院得以即時調查審 認,並參酌上開所述非屬於供述證據部分之證據等,均足認 被告下列經本院所引用於調查員詢問、警詢、檢察事務官詢 問、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為之自白(包括部分自 白),其與事實相符者,依法自得為證據。
二、被告中華聯網寬頻公司、中華聯合電信公司、陳金龍、中華 聯合公司、杜秋麗史慧賢翁桂珠林正治、杜成彰、黃 再文、王欽裕蔡月琴詹進財呂添喜呂洪淑貞違反公 平交易法部分:
㈠被告辯解及選任辯護人辯護意旨:
⒈被告中華聯網寬頻公司、中華聯合電信公司、陳金龍及其等



選任辯護人均辯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 就被告中華聯網寬頻公司等推廣Yes5TV行為究竟屬於加盟經 營關係或多層次傳銷,前後認定矛盾;被告中華聯網寬頻公 司等推廣Yes5TV業務,依加盟合約要求加盟商應開設實體店 舖,且有限制加盟商數量,應屬加盟經營關係云云。 ⒉被告杜秋麗及其選任辯護人辯稱:被告杜秋麗係從事加盟事 業,有實體店面經營模式,且有加盟家數限制,與多層次傳 銷不同;公平會就Yes5TV先後處分不一云云。 ⒊被告史慧賢及其選任辯護人辯稱:被告史慧賢僅從事加盟後 之教育訓練,其餘與被告史慧賢無關,且被告史慧賢係依加 盟合約內容說明加盟獎金制度;公平會就中華聯網寬頻公司 是否屬多層次傳銷,前後認定不同,被告史慧賢如何知悉中 華聯網寬頻公司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之多層次傳銷云云。 ⒋被告翁桂珠及其選任辯護人辯稱:Yes5TV經營模式屬加盟經 營關係,而非多層次傳銷關係;被告翁桂珠為中華聯合公司 副總經理,負責行政事務、辦理教育訓練、客戶服務,沒有 參與獎金制度規劃或經營模式設計,辦理教育訓練時,僅負 責說明行政流程,並沒有向加盟商說明獎金制度,亦未從事 任何多層次傳銷行為;公平會前後見解不一,被告翁桂珠沒 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故意云云。
⒌被告林正治及其選任辯護人辯稱:被告林正治只是經銷商, 並非中華聯網寬頻公司員工,亦未向中華聯合集團領取勞務 薪資,無從參與該集團之制度規劃、施政決策、財務支配, 與同案被告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Yes5TV經營模式屬加 盟經營關係,而非多層次傳銷關係,於加盟之初,中華聯網 寬頻公司即有告知加盟商達到500家即會截止云云。 ⒍被告杜成彰及其選任辯護人辯稱:被告杜成彰只是經銷商, 並非中華聯網寬頻公司員工,亦未向中華聯合集團領取勞務 薪資,無從參與該集團之制度規劃、施政決策、財務支配, 與同案被告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Yes5TV經營模式屬加 盟經營關係,而非多層次傳銷關係云云。
⒎被告黃再文及其選任辯護人辯稱:被告黃再文原已自己開設 全球第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經營電視機上盒銷售、安裝等業 務,其後雖加盟Yes5TV,並代為銷售Yes5TV網路電視之機上 盒,將原全球影城收視戶轉為Yes5TV收視戶,但仍是以原有 全球第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營業設備來推銷,並無公平交易 法第23條所稱行為;被告黃再文是以全球影城有限公司加盟 參與Yes5TV業務,並非以個人身分加盟,被告黃再文個人並 未再招攬其他人加盟參與Yes5TV,亦未從中分取後進會員之 會員費;被告黃再文未參與Yes5TV獎金分配之制定云云。



⒏被告王欽裕蔡月琴詹進財及其等選任辯護人辯稱:被告 王欽裕等3人自91年1月起即加入中華聯合電信公司,傳銷該 公司之隨身碼、電信卡等產品,並晉升至傳銷聘位之最高等 及VIP,中華聯網寬頻公司推出Yes5TV服務,係採加盟方式 推廣,而非傳銷方式,因被告王欽裕等3人原屬傳銷團隊, 中華聯網寬頻公司須倚重被告王欽裕等3人之經驗進行相關 輔導工作,故仍比照原傳銷體係之聘位給與加盟招攬獎金, 並非鼓勵投資人僅依靠招攬加盟商以賺取獎金;Yes5TV加盟 商以500家門市為目標,非毫無限制,故被告王欽裕等3人推 廣Yes5TV加盟業務時,重點在於協助加盟商招攬收視戶,而 非再行招攬加盟商;Yes5TV運作模式,採取拓展實體門市即 加盟商、拓展收視戶即金好康合法傳銷體系、拓展媒體購物 等3大階段,並非僅以招攬加盟商作為唯一的獲利來源云云 。
⒐被告呂添喜呂洪淑貞及其等選任辯護人辯稱:Yes5TV依加 盟合約要求加盟商應開設實體店舖,係屬加盟經營關係,並 非多層次傳銷,且公平會就Yes5TV性質之認定,前後矛盾, 被告呂添喜2人並無犯罪故意云云。
㈡中華聯網寬頻公司領有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電信管制 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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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淞普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