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再易字,105年度,11號
TNHV,105,再易,11,2016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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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11號
再審原告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楊奇賢間返還不當得利聲請再審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416,876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6,78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
繳到院,倘逾限尚未遵行,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認再審之訴
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切勿自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振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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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