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251號
原 告 許嘉琪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慧如即億家水電工程行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