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9年度,251號
PDEV,109,斗補,251,2020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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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251號
原   告 許嘉琪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慧如即億家水電工程行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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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