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上字,109年度,4號
IPCV,109,民專上,4,2020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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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民專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先位原告 勁龍鋼鐵成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鵑如
上 訴 人
即備位原告 蔡清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複代理人   張竫榆律師
被上訴人   新倫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駱美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
複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景郁專利師
輔 佐 人  游登銘
被上訴人   何政諭即強固網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嚴逸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8 年11月29日本院108 年度民專訴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09 年6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 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 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 事件,暨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 轄之民事事件,均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 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係依專利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 二審民事事件,符合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規定 ,本院依法自有管轄權。




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主張:
㈠上訴人即先位原告勁龍鋼鐵成型有限公司(下稱勁龍公司) 為發明第I325913 號「鋼筋混泥土構造物免拆模建築工法」 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屬被授權人,上訴人即備位原告 蔡清宗( 下稱蔡清宗) 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 自民國99年6 月11日起至115 年7 月30日止。被上訴人新倫 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新倫公司)為建造執照:新北市重建字 第00100 號「謝高陞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之承造人 ,而被上訴人何政諭即強固網工程行(下稱被上訴人何政諭 )受被上訴人新倫公司所託為其施作系爭工程。然系爭工程 所採用之「鋼網牆-免拆模板工法」(下稱系爭工法),落 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均等範圍,構成均等侵權。再者,被 上訴人新倫公司為營造業者、被上訴人何政諭係以承包建築 構造物為業之業者,均屬建築工法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對系爭工法即應作最低限度之專利權查證,被上訴人等未善 盡查證系爭工法是否有侵害他人專利權之義務,縱非故意, 亦至少有過失。此外,被上訴人新倫公司負責人駱美惠對於 公司業務之執行,違反法令而致上訴人受有損害,自應依公 司法第23條第2 項與被上訴人新倫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另 外,依被上訴人新倫公司提出工程承攬契約書,證明施以系 爭工法之系爭工程有新臺幣(下同)2,500 萬元銷售額,以 18%毛利率計算,侵害系爭專利所獲利益有450 萬元。爰依 專利法第96條第2 項、第4 項、專利法第97條第1 項第2 款 ,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等規定提起先 位訴訟。若認定上訴人勁龍公司未取得系爭專利之專屬授權 時,則上訴人蔡清宗依專利法第96條第2 項、專利法第97條 第1 項第2 款,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 等規定提起備位訴訟等語。
㈡乙2 證1 、乙2 證2 、乙2 證4 、乙2 證5 之組合無法揭露 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有技術特徵:
⒈乙2 證1 係以H 型鋼為其柱子之「主要結構」,另以鋼筋為 補強,與系爭專利係以鋼筋組立為主要結構,顯有不同,當 不可能揭露「以多數之鋼筋縱向架設形成柱之主要骨架結構 」之技術特徵。乙2 證1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a .柱鋼筋組立」步驟部分技術特徵。又乙2 證1 ,並無任何 構成「柵欄型框體」之說明,原判決認該引證已揭露系爭專 利請求項1 之b .步驟係「架設柱及橫樑框架」之技術特徵 ,亦非正確。
⒉乙2 證1 說明書第9 頁未揭露關於:「於橫樑之各框架外緣



分別設置網模,並將對應橫樑之網模分別焊合於橫樑之框架 之外側;」之技術特徵,當不能認已經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之「d .設置網模:…」步驟。
⒊乙2 證1 說明書第10頁未揭露:「g .灌漿:將混凝土灌注 至組立好之橫樑、版內部,而成型出橫樑及版等結構體」, 乙2 證1 顯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一之「g .灌漿…」之技 術特徵。
⒋乙2 證2 係以「鋼柱11」作為主要支撐結構之施工方法,顯 然無從揭露系爭專利「鋼筋混凝土構造物免拆模建築工法」 之施工步驟與技術特徵。又乙2 證2 之「補強筋34」既稱補 強,顯非作為主要支撐結構,而係增強建築結構所用,該補 強筋之用語應已證明,在功能與作用上,相較系爭專利「以 多數之鋼筋縱向架設形成柱之主要骨架結構」,有著顯著差 異。況且,依據乙2 證2 第3 圖,補強筋34係呈現X 型,此 與系爭專利申請範圍所指鋼筋係之「縱向架設」顯然有別。 又依據乙2 證2 說明書第8 頁,所謂「第二ㄈ型桿32」除了 是牆骨架之元件之一,且其係設立於左右兩柱及上下橫樑之 間。然而,乙2 證2 不僅沒有揭露在柱及橫樑「外緣」架設 框架,即相對位置明顯不同外,乙2 證2 之「第二ㄈ型桿」 係作為牆骨架之元件,與系爭專利之柵欄型框體,是柱與橫 樑外緣之框體顯然不同。
⒌乙2 證2 之點焊網14與樓承版13顯非如系爭專利之網模作成 之底版,係作為阻隔混凝土在灌漿過程中向下溢漏之用。此 從二者相對位置顯可輕易辨明其作用差異。其次,因系爭專 利係以步驟f .所鋪設之版筋作為樓版之主要強度來源,與 樓承版係以整塊鋼板作為該樓層之支撐,顯然不同。再者, 並未有關於何項證據可揭露「且上述以網模架構上樓層之底 版時之作法為:於兩對應之橫樑架間設數個橫跨之沖孔骨架 ,再於沖孔骨架下緣舖設網模以形成上樓層之底版後,並以 支柱支撐於該網模之底部,繼而以若干支柱抵住各樓之底版 底側與下方地面間;」之技術特徵。
⒍乙2 證2 係以型鋼11作為柱之主要結構,與系爭專利之柱鋼 筋顯然不同外,原判決所指之「第二ㄈ型桿」以及X 型之補 強筋,均與系爭專利之「框架」及「柱鋼筋」不同。又乙2 證2 根本無從揭露系爭專利「g .灌漿:將混凝土灌注至組 立好之柱、橫樑、版內部,以使混凝土包覆住鋼筋、框架及 骨架,並與外圍之網模相握裹,而成型出柱、橫樑及版等結 構體。」之技術特徵。
⒎乙2 證4 並非針對「框架」進行校正動作,其根本原因乃係 因傳統模板工程,並無框架之相關結構及工法,故而僅能對



於鋼筋位置為校正。然而,系爭專利之步驟c .在此處之量 測與校正動作,對於後續設置網模至灌漿等其他步驟之正確 性及各柱或橫樑結構體之相對位置準確性提升均顯著之有具 體效果,此亦係系爭專利多項步驟中重要之一環。是以,乙 2 證4 並無架設框架之結構或步驟,當無從揭露系爭專利關 於:「c .框架量測及校正:對上述之各柱、橫樑之框架進 行量測及校正之動作」之技術特徵。
⒏系爭專利是一種「鋼筋混泥土構造物免拆模建築工法」,然 而,乙2 證5 是關於傳統模板工程之教科書,自不可能揭露 關於免拆模式之建築工法,先予敘明。再者,被上訴人援引 如此眾多零散且獨立之各部分構造,卻未能提出真正關於鋼 筋混凝土免拆模式之建築工法之相關施工步驟或建築工法, 顯然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具有進步性。
㈢乙二證1 、乙二證2 、乙二證4 、乙二證5 並不具有組合動 機:
⒈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說明「本發明係有關一種免拆模 建築工法,尤指一種可免除組模、拆模作業兼具降低結構體 成本之鋼筋混凝土構造物免拆模建築工法」;說明書第11頁 :「綜上所述,本發明之鋼筋混凝土構造物免拆模建築工法 ,可達成以下功效:一、…達到防止泥漿滲出以及降低後續 處理費用之功效。二、…大幅降低結構體之建造成本之功效 。三、…省下後續第二次裝潢工程成本。四、…整體之施工 效率相當高。」是以系爭專利根本並非在於解決「面臨鋼筋 混凝土結構強度不足」之問題,而是著重在如何降低鋼筋混 凝土之施工成本及提升施作效率等問題。
⒉又依前述,乙2 證1 及乙2 證2 在分別有H 型鋼11及鋼柱11 作為柱體主要結構的情形下,其乙2 證1 之鋼筋13及乙2 證 2 之補強筋34,根本非如系爭專利之鋼筋11係用於「以多數 之鋼筋縱向架設形成柱之主要骨架結構」,此2 引證之鋼筋 組立,其所欲解決之問題、實質之目的、功能、作用均與系 爭專利顯有差異。而又因乙2 證1 及乙2 證2 係鋼骨結構, 而非鋼筋混凝土結構,其所適用場域自與系爭專利顯不相同 ,亦非相同之技術領域。
⒊而乙2 證4 、乙2 證5 係傳統需拆模板之工法,系爭專利即 於說明書第5 頁第13行以下提及此項工法之問題:「具有需 組模及拆模將增加施工時間與施工成本,其次,在灌漿後常 因模版組立不夠嚴謹會有爆模情形,必須另外派工修補,且 由於結構體之格局並非完全相同,使得施工者需剪切模版。 」,顯然系爭專利發明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動機以 此2 引證之教示,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內容。



⒋是以,系爭專利與乙2 證1 、乙2 證2 、乙2 證4 、乙2 證 5 之技術內容顯然包含所欲解決問題不同,亦無實質相同之 功能或作用,相關引證之技術內容中亦無明確記載或實質隱 含結合不同引證之技術內容的教示或建議。系爭專利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顯無動機結合上開引證之技術內容 而完成系爭專利,被上訴人所提引證,彼此之間具有極大差 異,屬後見之明。
二、被上訴人等抗辯則以:
㈠被上訴人新倫公司、駱美惠部分:
組合乙2 證1 、乙2 證2 、乙2 證4 及乙2 證5 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建築工法已被乙2 證1 、乙2 證4 及乙 2 證5 所揭露或為一般現有的工法步驟: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限定記載的鋼筋混泥土構造物免拆模建 築工法,乙2 證1 所揭露為免拆模式的建築工法,因此兩者 實質相同均為免拆模式的建築工法。
⑵系爭專利步驟a .的柱鋼筋組立,位在基礎面上,在縱向位 置設置的柱骨架,在鋼筋11外周圍束有數個環狀箍12;乙2 證1 在位在基座1 上方且呈縱向位置的各鋼筋13外緣以數個 環狀箍筋14予以圈繞,如乙2 證1 說明書第8 頁第14至16行 內容,因此兩者為實質相同。本件爭論點在於系爭專利的建 築工法與施工步驟,並非在於建築物的構造或組件,因此被 上訴人係主張系爭專利的建築工法步驟已被揭露並非主張鋼 筋的構造是否揭露,況且系爭專利所使用的柱鋼筋與證據所 揭示的建材亦屬實質相同。
⑶系爭專利步驟b .的架設柱及橫樑框架,係在柱或橫樑外緣 架設以角鐵或金屬管構成的框架13、21,該框架的用途為提 供網模4 的架設安裝;乙2 證1 則在型鋼及其鋼筋13外圍對 應所需之柱形設置數角鋼23,由各角鋼23圍繞構成柱形,各 角鋼23用於提供鋼網4 的設置,如乙2 證1 說明書第9 頁內 容,因此系爭專利的步驟b .已被乙2 證1 所公開揭露,兩 者為實質相同。
⑷乙2 證4 第26頁圖2.13揭示模板工程特性要因圖,在模板工 程中包括有鋼筋、工法、混凝土、放樣、鷹架及水電等,其 在鋼筋作業時,必須對所組立完成的柱鋼筋或橫樑鋼筋進行 位置校正;第120-121 頁表5.5 標準層柱牆樑版施工界面問 題檢核表及第124 頁表5.6 屋頂版RC施工界面問題檢核表, 對於柱筋、牆筋配筋及樑版配筋等在施工建造過程中均必須 進行位置校正,因此系爭專利的步驟c . 早已見於申請前已 存在的建築工法中,而實屬為一般現有的建築工法早已被公



開;因此,系爭專利步驟c .為框架量測及校正,相同在乙 2 證1 、乙2 證4 或一般現有技術的建築工法步驟中均必須 適時的使用,以確保建築基地上所完工的建築物可符合施工 圖上的設計,故此施工步驟並非系爭專利所獨創,實為一般 熟悉此項建築物建築工法的人士可輕易得知並予以轉用的現 有技術,因此兩者為實質相同。
⑸系爭專利步驟d .設置網模,在各框架13、21外側焊設有該 網模4 ,乙2 證1 的步驟d .設置鋼網,於構成柱形之各角 鋼23之外緣設置鋼網4 ,藉以由覆設隔離膜的鋼網4 及各角 鋼23之間形成柱之灌漿空間,如乙2 證1 說明書第9 頁倒數 第二段內容,因此系爭專利的步驟d .已被乙2 證1 所公開 揭露,兩者實質相同;再者,乙2 證1 於各鋼網外緣覆設由 樹脂與纖維混合製成之隔離膜,以由隔離膜覆蓋各鋼網之網 目,俾以攔阻泥漿防止其滲出,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技 術特徵所欲達到的目的功效與乙2 證1 所揭露的技術內容均 為建築工法中在網模外表面塗佈覆設有樹脂類材料,以達到 攔阻泥漿防止滲出的目的功效;由於乙2 證1 的步驟d .設 置鋼網,亦即於構成柱形之各角鋼23之外緣設置鋼網4 ,與 系爭專利的步驟d .設置網模,在各框架13、21外側焊設有 該網模4 為實質相同的技術手段,因此乙2 證1 與系爭專利 相同均可達到不用再進行組模、拆模等動作,無剪切模版之 情形,具有大幅降低結構體之建造成本的功效。 ⑹系爭專利步驟e .為舖設各樓之底版,此一步驟與現有技術 的建築工法完全相同。又系爭專利沖孔骨架及其下緣的網模 ,僅係用於承載容置混泥土的灌漿材料及其它建材,並沒有 其它用途及功效。系爭專利於沖孔骨架下緣舖設網模以形成 上樓層之底版,然此種層疊兩建材的工法為一般極為習知且 常見的建築工法。此外乙2 證5 揭示「§7.14.2支撐隔件及 繫結物,支撐為模板工程中重要之一環,涉及澆置混凝土時 之整體施工安全及構造物之正確造型。支撐用來支承模板在 施工中所需承擔之各種載重及外力,…」,另揭示有各種材 質製成的「支撐」,以及在第78頁的圖7-96的右上圖清楚揭 示,樓版用模板或梁用模板的下方設有支撐,亦即「各支撐 的上方抵住樓版用模板或梁用模板,各支撐的下方抵住在地 面上」,因此系爭專利的工法步驟為一般現有的建築工法早 已被公開;又系爭專利所記載「…舖設清水模5 或網模4 之 其中之一者以形成各樓之底版…」或「…於沖孔骨架42 A下 緣舖設網模4 以形成上樓層之底版…」,此等底板即相當於 乙2 證5 所揭示「樓版用模板」,且樓版用模板依據欲建造 的樓層舖設在各相鄰的「梁用模板」之間,在灌填混凝土後



即可建造成樓層的底板,因此系爭專利的工法步驟為一般現 有的建築工法早已被公開。再者由乙2 證5 所揭示的資料內 容第78頁記載「模板組立應注意下列事項˙木工須熟練,混 凝土埋物(…、水電配管…)應妥加校核。…」因此施工至 此步驟時,水電配管己有佈設配置,可得知系爭專利的步驟 e . 中所記載的「…並分別於步驟a-e 間機動進行水電管路 的配置…」為一般現有的建築工法並已實質被公開揭露。 ⑺系爭專利步驟f . 「橫樑筋、版筋組裝:分別於橫樑與樓版 舖設橫樑筋、版筋」,亦即在舖設橫樑筋、版筋後進行灌漿 建造成橫樑與樓版,系爭專利此建築工法步驟為一般極為習 知且常見的建築工法,並為一般熟悉此項建築物建築工法的 人士可輕易得知並予以轉用的現有技術。而此一工法步驟亦 已被乙2 證5 所揭露,此工法步驟確為早已習知一般現有的 建築工法。
⑻乙2 證1 說明書第10頁第二段及第9 圖,公開揭露步驟f . 灌漿,將混凝土灌注至柱與牆之灌漿空間,以使混凝土包覆 住各型鋼、角鋼與隔離架,並與外圍之鋼網相握裹,而成型 出柱與牆,因此系爭專利此建築工法步驟為一般極為習知且 常見的建築工法,並為一般熟悉此項建築物建築工法的人士 可輕易得知將乙2 證1 的建築工法予以轉用而得到。 ⒉乙2 證2 所揭露之內容:
⑴乙2 證2 說明書第6 頁揭露建築物的建造及其施工方法,鋼 構體1 具有兩立設之鋼柱11,在兩立設鋼柱11間上下橫設兩 橫樑12,上方橫樑12上再架設多數鋼板以形成一樓承板13, 在樓承板13上舖設有點焊網14,前述橫樑12上分別開設多數 管孔15,以供電路管線、水路管線穿設,其施工方法包含一 導接件組設步驟2 、一牆骨架組立步驟3 、一網層組設步驟 4 、一灌漿步驟5 及一牆面整平步驟6 等。而系爭專利所記 載的鋼筋混凝土構造物免拆模建築工法的各步驟,除了已由 前述的分析比對說明已被乙2 證1 所揭露或為一般習知的建 築工法或為可將先前技術輕易予以轉用而得到的工法步驟, 而不具有進步性之外,進一步由乙2 證2 所揭露的內容得知 ,其為一種鋼構建築牆之施工方法,亦即為一種建築物的施 工方法與乙2 證1 的建築工法及系爭專利的免拆模建築工法 均為相同的技術領領,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有動機能結合該乙2 證1 及乙2 證2 等引證之技術內容。 ⑶再者,乙2 證2 在第7 頁及第一、三及四圖揭露,在兩立設 鋼柱11間上下橫設兩橫樑12,複數支的第二匚型桿32縱向平 行焊固於上下兩橫樑12的外側,如此即可形成為一柵欄型框 體,因此系爭專利的步驟b .架設柱及橫樑框架中,該些框



架13、21係以角鐵或金屬管構成約略為柱1 或橫樑2 側寬之 柵欄形框體等技術特徵已被乙2 證1 的技術內容所公開揭露 。
⑷乙2 證2 在第7 頁d 末段起及第一、三及四圖揭露的網層組 設步驟4 ,在第一、二匚型桿31、32外側分別封蓋一較小網 目之鋼網層41,在兩鋼網層41之間形成一容漿空間42,…等 技術內容,已將系爭專利的步驟d .設置網模:於各柱、橫 樑之各框架13、21外緣分別設置網模4 ,並將對應各柱、橫 樑之網模4 分別焊合於各柱、橫樑之框架13、21之外側等技 術特徵全部公開揭露。
⑸乙2 證2 在第6 頁及第一及四圖揭露有,在兩立設鋼柱11間 上下橫設兩橫樑12,上方橫樑12上再架設多數鋼板以形成一 樓承板13,在樓承板13上舖設有點焊網14…等技術內容,已 將系爭專利的步驟e. 舖設各樓之底版:…且上述以網模架 構上樓層之底版時之作法為:於兩對應之橫樑架間設數個橫 跨之沖孔骨架,再於沖孔骨架下緣舖設網模以形成上樓層之 底版後,…的技術特徵公開揭露;而乙2 證2 在樓承板13上 舖設有點焊網14的工法及構造,則與系爭專利相同,具可以 省下後續二次裝潢工程成本等目的功效。
⑹在乙2 證2 說明書第8 頁揭露,進行灌漿步驟5 ,將泥漿灌 入該容漿空間42內,藉由鋼網層41的網目甚小,可有效將泥 漿封撐於容漿空間42內,並在凝固後完成建造,…等技術內 容,已將系爭專利的步驟g . 灌漿:將混凝土灌注至組立好 之柱、橫樑、版內部,以使混凝土包覆住鋼筋、框架及骨架 ,並與外圍之網模相握裹,而成型出柱、橫樑及版等結構體 等技術特徵予以公開揭露。
⑺系爭專利步驟g . 除了已被乙2 證1 說明書第10頁第2 段所 揭露之外,另外在乙2 證2 說明書第8 頁已揭示有灌漿步驟 ,說明書清楚記載「該灌漿步驟,係將泥漿由灌漿口43灌入 容漿空間42內,由於鋼網層41的網目甚小,而可有效將泥漿 封擋於容漿空間42內,待凝固後,…」因此系爭專利的工法 步驟g . 為一般現有的建築工法早已被公開。
⒊乙2 證1 、乙2 證2 、乙2 證4 及乙2 證5 等各證據之間具 有明顯的組合動機:
⑴乙2 證1 為「免拆模式之鋼構工法」,所揭露施工步驟為: 建立基座、設置型鋼、設置隔離架、設置鋼網、覆設隔離膜 及灌漿等,並記載由於先前技術使用鋼筋格網或鋼網仍有混 凝土的泥漿滲出問題,而創作出在施工步驟中以鋼網與覆設 隔離膜以攔阻泥漿。
⑵乙2 證2 為「鋼構建築牆之施工方法」,與乙2 證1 相同均



為一種建築物施工方法,其內容揭露施工步驟為:連接件組 設步驟、牆骨架組立步驟、網層組設步驟、灌漿步驟及牆面 整平步驟等,雖然在乙2 證2 所揭示的內容或許未直接明確 指出所欲解決的問題為混凝土的泥漿滲出,但由其施工步驟 內容中已明確揭露包括有一網層組設步驟,而網層設置在牆 骨架上,在進行牆的建築物灌漿時,即具有以網層達到攔阻 泥漿的目的及功效。
⑶乙2 證4 為內政部所公開的「建築工程施工界面整合之研究 」,所揭露內容與各種建築物的施工有關,並針對建築物的 各部構造施工中應進行檢核的項目、分析、管理等以圖表揭 露。
⑷乙2 證5 為「營造法與施工(下冊)」的書籍,其內容介紹 說明一般建築物的基本施工步驟及工法或使用的建築器材與 器具等,亦即此證據所揭露相同為建築物的施工步驟及器材 。
⑸綜上,乙2 證1 、乙2 證2 、乙2 證4 及乙2 證5 等各證據 所揭露的建築工法與系爭專利的免拆模建築工法均為相同的 技術領域,即各證據的建築工法功能及作用亦屬具有關連性 的技術領域,所欲解決的技術問題,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的動機將乙2 證1 及乙2 證2 與乙2 證 4 及乙2 證5 予以結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 性。
㈡被上訴人何政諭部分:
⒈上訴人等未舉證備位上訴人蔡清宗有將系爭專利專屬授權予 先位上訴人勁龍公司,先位上訴人勁龍公司並非系爭專利專 屬被授權人,不得就系爭專利權主張損害賠償。 ⒉系爭專利無效:
⑴乙2 證1 係以H 型鋼為其柱子之「主要結構」,另以鋼筋為 補強,與系爭專利係以鋼筋組立為主要結構,顯有不同,當 不可能揭露「以多數之鋼筋縱向架設形成柱之主要骨架結構 」之技術特徵,故認乙2 證1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 a . 柱鋼筋組立」步驟部分技術特徵。故乙2 證1 可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⑵乙2 證1 係「免拆模式之鋼構工法」至少包含有下述步驟: a .柱鋼筋組立:其係於整地完成與基礎面澆置完成後,於 基礎面進行柱、牆位置的放樣,接著於各柱之位置以多數之 鋼筋13縱向架設形成柱之主骨架結構,且於該多數鋼筋之外 周以數個環狀箍筋14加以圍束;b .架設柱框架:分別於各 柱之對應外緣架設框架,該些框架係以角鋼23或金屬管構成 約略為柱柵欄形框體;其中環狀箍筋14、角鋼23,相當於系



爭專利請求項1 之環狀箍、角鐵之技術特徵。故乙2 證1 已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
⑶乙2 證1 說明書第9 頁第16-20 行揭示:「d . 設置鋼網於 構成柱形之各角鋼23以及構成牆形之各隔離架外緣分別設置 鋼網4 ,俾以由鋼網4 與構成柱形之各角鋼23形成柱之灌漿 空間A ,以及由鋼網4 與構成牆形之各隔架3 形成牆之灌漿 空間B 」等,其中,鋼網4 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網模 結構,乙2 證1 雖未直接揭示「焊合」之技術手段,然「焊 合」技術手段,為一既有且慣用的習知工法,此為依乙2 證 1 之技術內容簡單改變而能輕易完成,故乙2 證1 已揭露系 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
⑷乙2 證1 專利,f .灌漿於柱與牆之灌漿空間中。其中主要 係藉由取用由樹脂與纖維混合成之隔離膜,並將其覆設於各 隔離架外緣之鋼網上使混凝土灌注至柱與牆之灌漿空間後, 能由隔離膜攔阻泥漿防止其自鋼網滲出。
⑸乙2 證2 第1 至5 圖揭示一種鋼筋混凝土構造物免拆模建築 工法,至少包含有下述步驟:a .鋼柱11補強筋34組立:其 係於整地完成與基礎面澆置完成後,於基礎面進行鋼柱11、 橫樑12、建築牆7 位置的放樣;b .架設橫樑框架:分別於 相鄰橫樑12之對應外緣架設框架,該些框架係以角鐵或第二 ㄈ型桿32構成約略為橫樑側寬之柵欄形框體;d .設置鋼網 層41:於各柱、橫樑之各框架外緣分別設置鋼網層41,並將 對應各柱、橫樑之網模分別焊合於各柱、橫樑之框架之外側 等技術特徵。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柱、鋼筋、牆、金 屬管、網模等結構,故乙2 證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 技術特徵。又乙2 證2 說明書第6 頁第14至16行揭示:「樓 承板13上鋪設有事先由機器編設而成的點焊網14,而前述橫 樑12上分別開設多數管孔15,以供電路管線、水路管線穿設 」,其中,點焊網14、樓承板13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 網模、底版,故乙2 證2 亦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e .舖設各樓之底版:舖設網模之以形成各樓之底版,並分別 於步驟a - e 間機動進行水電管路的配置」。顯見系爭專利 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⑹參酌乙2 證2 第一、四、五圖及說明書第7 頁第23行、說明 書第8 頁第4 行揭示:「兩鋼網層41間形成一容漿空間42, 並在網層鋼41接近上方橫樑12處開設一灌漿口43。該灌漿步 驟5 ,係將泥漿由灌漿口43灌入容漿空間42內,由於鋼網層 41的網目甚小,而可有效將泥漿封擋於容漿空間42內,待凝 固後,即形成粗胚牆面51」,因牆骨架35相當於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之骨架,故乙2 證2 亦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



術特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⑺乙2 證4 圖2.13揭示鋼筋位置校正,表5.5 編號3 揭示3 柱 筋組立的箍筋綁紮確實,間距依圖說放置之技術特徵,表5. 5 編號6 揭示6 樑版組模的版模施工完成校正平整度、表5. 5 編號7 揭示樑版配筋的版筋起拱位置是否正確,故已揭露 對於柱筋、樑版配筋等在施工建造過程中均進行位置校正之 技術特徵,雖乙2 證4 並未直接揭示對橫樑之「框架」進行 量測及校正,然僅是對柱筋、樑版配筋位置校正的簡單運用 而已,故乙2 證4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 ⑻乙2 證5 第78頁及圖7-96揭示有關混凝土各部分之模板組立 方式;第77頁揭示「清水混凝土要求模板之水密性高…。混 凝土澆置完成後,鋼管及隔件用圓鋼留置其內,其餘均可拆 下重用。」;第77頁及圖7-94揭示清水模板之緊結器;第78 頁揭示支撐柱下應以墊木板承受,以防不均勻沉陷,並於支 柱腳部插襯楔形三角木穩固,圖7-96揭示各支柱抵住各樓之 底版底側與下方地面間;第78頁揭示木工須熟練,混凝土埋 設物(如水電配管)應妥加校核;第57頁及圖7-59揭示一般 常見之樑版式鋼筋混凝土之各部份構造詳圖、第58頁及圖7 -59 揭示樑版式R .C構造之各部詳圖。故乙2 證5 已揭露系 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 ⒊上訴人謂系爭專利請求項1 步驟e . 為何項引證所揭露,進 而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云云。惟乙2 證1 、乙 2 證2 之網模材料皆是免拆模板- 金屬有筋擴張抓漿網以釘 固接於鐵件(H 型骨架或沖孔骨架)形成免拆網模,可應用 於柱、樑、版、牆、免拆模板。免拆網模工法- 支撐臨時活 載重免拆網模,應用於樓板時,因橫梁跨距大,皆須以支撐 材(木材、鐵管支撐材)支撐,當灌漿時混凝土與人員、機 具產生臨時活載重與壓力的支撐,此為模板工程通常知識。 是以,系爭專利步驟e . 所使用網模材料與乙2 證1 、乙2 證2 均無二致,而該步驟工法不過模板工程臨時活載重支撐 之通常知識(必然),並無任何進步性可言。上訴人又稱系 爭專利並非在於解決面臨鋼筋混凝土結構強度不足之問題, 而是著重在如何降低鋼筋混凝土之施工成本及提升施作效率 等問題云云。然,使用材料為一般金屬建材(免拆模板- 金 屬有筋擴張抓漿網固接於金屬鐵件)因為細孔目網模,故無 法阻擋混凝泥漿溢出。系爭專利為模板工程選項,模板工程 為臨時,假設工程與建物結構無關,建築結構來自鋼骨或鋼 筋結合混凝土產生強度。且系爭專利是建築物結構體模具選 項,無關建物裝潢工程。再者,系爭專利為鋼筋混凝土結構 中模板工程,無法多層同時灌漿,所以施工效率有限。更重



要者,系爭專利從未提出其具降低成本與提升效率之比較分 析,作為其具進步性之證明。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上訴人等不 服,提起上訴,先位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 三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勁龍公司450 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前項請求, 上訴人勁龍公司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㈣第一、二審 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三人連帶負擔。備位上訴聲明:㈠原判 決廢棄。㈡被上訴人三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蔡清宗450 萬元 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㈢前項請求,上訴人蔡清宗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㈣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三人連帶負擔。被上訴 人新倫公司、駱美惠答辯聲明:㈠上訴人駁回。㈡歷審訴訟 費用由上訴人共同負擔。㈢如受不利判決,被上訴人願供擔 保請准免為假執行。被上訴人何政諭則答辯聲明:㈠上訴駁 回。㈡若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予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 上訴人負擔。
四、本件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63 條準用同法第271 條之1 、第 270 條之1 第1 項第3 款、第3 項規定,整理兩造不爭執事 項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㈠不爭執事項:
蔡清宗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99年6 月11日 起至115 年7 月30日止。
⒉被上訴人新倫公司於106 年12月28日起於新北市承攬「謝高 陞新建工程」(即系爭工程),並委由被上訴人何政諭進行 施作,系爭工程採用「鋼網牆-免拆模板工法」(即系爭工 法)。原證五所攝照片為被上訴人等人於工程現場施作之真 實照片。
⒊被上訴人駱美惠為被上訴人新倫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本件爭點:
⒈勁龍公司是否為系爭專利之專屬被授權人?
⒉專利侵權部分:
系爭工法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均等範圍? ⒊專利有效性部分:
⑴乙2 證1 (補強證據: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是否可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⑵乙2 證1 及乙2 證2 之組合(補強證據:附件一、附件二、 附件三),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⑶乙2 證1 、乙2 證2 、乙2 證4 、乙2 證5 之組合,是否可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⒋勁龍公司依專利法第96條第2 項、第4 項、專利法第97條第 1 項第2 款,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等 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等連帶賠償45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是否有理由?
蔡清宗依專利法第96條第2 項、專利法第97條第1 項第2 款 ,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等規定,請求 被上訴人等連帶賠償45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否有理由 ?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 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 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認為有撤 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 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定有明文。查系 爭專利請求項共計3 項,其中請求項1 為獨立項,其餘均為 附屬項;又勁龍公司起訴主張系爭工法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 1 ;被上訴人則抗辯上開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權利範圍,有 應撤銷事由(見原審卷2 第257 至259 頁),是本院自得就 被上訴人所抗辯之系爭專利請求項之權利範圍,有無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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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勁龍鋼鐵成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榮圖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倫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