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1366號
TCEV,109,中補,1366,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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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366號
原   告 鐵木.內坡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仰望.阿阪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90 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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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