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1698號
TCEV,109,中補,1698,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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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698號
原   告 廖桐平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林維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5,834元(即原告爭
執之面積102.73㎡系爭土地109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5,800元/㎡
=595,83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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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