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698號
原 告 廖桐平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林維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5,834元(即原告爭
執之面積102.73㎡系爭土地109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5,800元/㎡
=595,83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