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390號
SLDV,108,司促,10390,2019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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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靖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
  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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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