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781號
SLDV,109,司促,6781,202004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7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靖惠即王妤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
  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王靖惠即王妤予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
  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
  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
  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
  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
  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
  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