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017號
SLDV,109,司促,7017,2020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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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0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靖惠即王妤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零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
  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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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