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635號
ILDV,103,司促,2635,201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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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賴逸芝
債 務 人 林瑞蘭
一、債務人林瑞蘭賴逸芝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貳萬壹仟叁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逸芝於民國96年間邀同債務人林瑞蘭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
   新臺幣3萬6,45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
   (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
   息,共分1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
   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賴逸芝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
   本金新臺幣2萬1,382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
   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瑞蘭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263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瑞蘭、賴│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21382 │逸芝   │2月01日起  │      │八三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瑞蘭、賴│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1382 │逸芝   │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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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