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8年度,404號
PTDV,98,司拍,404,2009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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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許龍升律師即陳金龍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
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釋明債權清償期屆至,債務人未為清償(本票未載到
  期日)或未約定清償期,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清償之證明文
  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潘素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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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