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663號
PTDV,101,訴,663,201406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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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上列上訴人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與被上訴人張曉敏
等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2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4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
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怡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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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