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48號
CHDM,109,聲,48,2020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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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建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9年度執聲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建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僅記載徒刑),並有各該判 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0條第1 項、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易科罰金,以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為限,若所 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 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亦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 ,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 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等情,迭經司法院院字第2702 號、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著有明文,復經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679 號解釋(民國99年7 月16日公布)重申上開解 釋旨在藉由自由刑之執行矯正犯罪,目的洵屬正當,亦未選 擇非必要而較嚴厲之刑罰手段,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制度 之本旨無違,亦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並 無變更之必要。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建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



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其中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案件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 附表編號3 所示案件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 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 應執行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親簽 之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切結書1 紙在卷可佐(見執行卷第3 頁),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 、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附表:受刑人林建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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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名│宣 告 刑│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備 註 │
│號│ │ │ │)機關年度├─┬─────┬─────┼─┬─────┬─────┤ │
│ │ │ │ │案號 │法│案 號 │判決日期 │法│案 號│判決確定日│ │
│ │ │ │ │ │院│ │ │院│ │期 │ │
├─┼──┼────┼─────┼─────┼─┼─────┼─────┼─┼─────┼─────┼─────────┤
│1 │毒品│有期徒刑│107/10/12 │彰化地檢10│彰│108 年度易│108/8/14 │彰│108 年度易│108/8/14 │彰化地檢108 年度執│
│ │危害│6月 │下午15時6 │8 年度毒偵│化│字第714 、│ │化│字第714 、│ │字第4379 號(編號 │
│ │防制│ │分許往前回│緝字第23號│地│799 (聲請│ │地│799 (聲請│ │1、2 經原判決定應 │
│ │條例│ │溯96小時內│、108 年度│院│書附表漏載│ │院│書附表漏載│ │執行刑10月) │
│ │ │ │之某時 │毒偵字第10│ │)號 │ │ │)號 │ │ │
│ │ │ │ │09號(聲請│ │ │ │ │ │ │ │
│ │ │ │ │書附表漏載│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毒品│有期徒刑│108/5/22 │彰化地檢10│彰│108 年度易│108/8/14 │彰│108 年度易│108/8/14 │ │
│ │危害│6月 │ │8 年度毒偵│化│字第714 、│ │化│字第714 、│ │ │
│ │防制│ │ │緝字第23號│地│799 (聲請│ │地│799 (聲請│ │ │
│ │條例│ │ │、108 年度│院│書附表漏載│ │院│書附表漏載│ │ │




│ │ │ │ │毒偵字第 │ │)號 │ │ │)號 │ │ │
│ │ │ │ │1009號(聲│ │ │ │ │ │ │ │
│ │ │ │ │請書附表漏│ │ │ │ │ │ │ │
│ │ │ │ │載)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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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毒品│有期徒刑│108/5/31 │彰化地檢10│彰│107 年度易│108/10/7 │彰│107 年度易│108/10/29 │彰化地檢108 年度執│
│ │危害│7月 │ │8 年度毒偵│化│字第1013號│ │化│字第1013號│ │字第5651號 │
│ │防制│ │ │字第1065號│地│ │ │地│ │ │ │
│ │條例│ │ │ │院│ │ │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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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