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82號
CHDV,108,訴,482,2019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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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82號           
原   告 許丰豪
訴訟代理人 陳詠琪律師
被   告 陳于倩
      林正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4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被告乙○○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被告甲○○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四十即新臺幣肆仟參佰陸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與被告乙○○於民國93年11月19日結婚,婚後育有1女 ,後於107年6月27日協議離婚。上開婚姻存續期間,被告甲 ○○明知乙○○為有配偶之人,兩人竟仍於104年間交往成 為男女朋友關係,並基於通、相姦之故意,於104年8月29日 在不詳地點;於107年5月25日在甲○○自用小客車上,各發 生性關係1次,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人 格法益且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 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新 臺幣(下同)100萬元,為此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 萬元,並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被告2人於乙○○婚姻期間為普通朋友,無超越一般男女交 往分際之關係。104年8月30日被告2人與訴外人即甲○○女 友王靖惠之對質錄音,係因甲○○與王靖惠不睦爭吵,甲○ ○為了要氣王靖惠,商請乙○○一同假裝曖昧關係,而與王 靖惠談判,不足以作為本件侵害配偶權之相關證據。另檢察 官偵查中王靖惠提出之衛生紙及衛生護墊,被告否認係自甲



○○車內取出,是否王靖惠自不明處所取得上開物證後,另 行將乙○○、甲○○之身體皮屑、體液置入其中,致使上開 物證存有2人之DNA,被告均不得而知。況系爭物證業經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未發現可疑精斑,亦未發現精子 細胞,男性Y染色體DNA係出於甲○○身體何部位不明,無從 認定被告有發生性行為,不足採為有利於原告之證據等語置 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 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乙○○於93年11月19日結婚至107年6月 27日協議離婚,於此期間存有婚姻關係之事實,業據提出戶 籍謄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主張被告於104年8月29日在某處發生性關係,業據提出 被告與王靖惠於同年月30日之對話錄音光譯及譯文為證,觀 諸上開對話錄音譯文,被告有下列對話:陳(即乙○○): 「你說對我感覺變了,我們處不來,那你昨天為什麼還要跟 我睡,在床上你就不會這樣講阿,在床上你就不會說跟我處 不來…。」、林(即甲○○):「我沒有阿,明明才剛睡過 ,才不到一個小時,就吵架了。」、陳:「難怪你那麼累, 你不只工作累阿,你還要搞定我們兩個人你當然累阿!跟他 睡完還要跟我睡,真得很累阿!」;陳:「你知道不是在一 起四個月我就不傷,我真的也很傷,感情從來不是在一起的 時間長短來決定付出多寡與深淺,…我真的付出我的所有, 我只差沒為你離婚而已」等語,堪認被告確有發生性關係。 被告並不否認上開對話錄音光碟之真正,僅辯稱係為氣甲○ ○女友王靖惠而假裝曖昧云云,惟被告間若僅為普通朋友關 係,乙○○又為有夫之婦,其豈有可能自毀名節承認與甲○ ○「在床上」、「睡」,被告上開所辯悖於常情,委無足取 。是原告主張被告曾於104年8月29日發生性關係,即屬有據 ,堪予採信。
㈢原告另主張被告於107年5月25日在甲○○車上發生性關係, 並提出衛生紙、衛生護墊(證物業由彰化地檢署送鑑定)照 片為證,被告則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王靖惠係於107年5 月26日在甲○○車內取得上開證物,此有原告所提出王靖惠 與甲○○於107年5月26日LINE對話相片可稽,對話內容略以 :「王:發現讓我很傻眼的事情。林:沒帶鑰匙?王:車上 有超噁心的東西,等我處理完再跟妳說。林:喔。王:乙○ ○最近好嗎?林:還好吧,怎樣?王:是喔,你有沒有什麼 要跟我說。林:要說啥。王:(貼出一團衛生紙放置於車後 座之圖片)。林:什麼東西?王:做愛的遺體,哈哈,誰的



阿?最近又跟誰在一起阿?林:妳以為再加那麼多衛生紙不 就都我的。王:你知道上面是衛生棉,太噁心了,你要做愛 也找汽車旅館。林:我就一定只能跟她嗎?妳知道那放多久 了。」由上述對話內容可知,王靖惠於發現上開證物當下即 向甲○○質問,應非107年9月原告對被告提出妨害婚姻告訴 時所臨訟偽造,被告辯稱恐是王靖惠另行將被告之身體皮屑 、體液置入其中云云,不足憑採。而上開證物經彰化地檢署 囑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護墊上檢出一女性 染色體型別,與乙○○型別相符;另檢出一男性Y染色體型 別與甲○○型別相符,不排除來自甲○○或與其具同父系血 緣關係之人,此經本院調閱彰化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2587 號偵查卷附之鑑定書核實無訛。甲○○之細胞DNA出現在乙 ○○之衛生護墊上,足徵其2人有肌膚之親密接觸,且事後 又將護墊遺留車上,該護墊顯非因生理期而使用,是堪認被 告確有在車內發生性關係。至於護墊上雖未檢出精子細胞, 惟此可能因使用保險套或其他原因,不足採為有利被告之認 定,併此敘明。
㈣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 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 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 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 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 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 5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 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 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所 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 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 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有原告主 張之婚外情,已如前述,自係侵害原告配偶權,且情節重大 ,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核屬有據。又查 原告與被告乙○○婚姻關係自93年起至107年離婚,存續將 近14年之久,原本恩愛,並育有1女,而被告自104年發生婚 外情,嚴重破壞原告婚姻生活之圓滿幸福,最後並導致婚姻 破裂、離婚收場,原告所受精神上之痛苦自屬非輕,及原告 為高職畢業,經營美髮業;被告甲○○為大學畢業,從事濾 水器業務;被告乙○○為專科畢業,收入均不固定,另原告



名下有多筆不動產,被告乙○○名下有多筆不動產並投資股 票,被告甲○○名下無不動產,為兩造分別陳明,並有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本院審酌上開兩造之身 分、地位、經濟能力,及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 情狀,認為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上損害100萬元,尚 嫌過高,應以40萬元為適當,逾此金額部分,應不予准許。 ㈤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 1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在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08年5月29日(被告乙○○部分)、108年6月14日(被 告甲○○部分)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之 範圍,洵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部分,則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核其勝訴部分,所命 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 供擔保宣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酌定 相當擔保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 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舉證,經審酌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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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