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30號
CHDV,109,補,630,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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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0號
原   告 凱富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書芸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竫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43,6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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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富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