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88號
原 告 鄭黃碧雲
鄭玉萍
鄭惠文
鄭雅文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銘毅律師
被 告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被 告 劉錦隆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8 年度交訴字第22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張惠閔
法 官 陳佳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家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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