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771號
PCDV,103,司繼,771,2014040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771號
聲 請 人 陳王儀葉
      陳宜賢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陳松田
上一人法定
代理人   張雅華
聲 請 人 楊硯鈞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陳雪慧
上一人法定
代理人   楊炳裕
聲 請 人 陳紀希
      陳紀廷
兼上二人法
定代理人  陳松平
上二人法定
代理人   林昌蒨
聲 請 人 陳秀菊
      陳秋桂
聲 請 人 陳秀琴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銀 之第二順位繼承人陳金龍、陳蔡巧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聲請人陳硯鈞之法定代理人楊炳裕之印鑑證明。
(三)聲請人陳紀希陳紀廷之法定代理人林昌蒨之印鑑證明。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