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771號聲 請 人 陳王儀葉 陳宜賢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松田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雅華聲 請 人 楊硯鈞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雪慧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炳裕聲 請 人 陳紀希 陳紀廷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松平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林昌蒨聲 請 人 陳秀菊 陳秋桂聲 請 人 陳秀琴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陳銀 之第二順位繼承人陳金龍、陳蔡巧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二)聲請人陳硯鈞之法定代理人楊炳裕之印鑑證明。(三)聲請人陳紀希、陳紀廷之法定代理人林昌蒨之印鑑證明。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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