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97號
PCDV,109,訴,897,2020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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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97號
原   告 鄭玉萍 

被   告 沈建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各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因被告於原告經營「紫竹林花苑」之GOOGLE評 論網頁發表侮辱言論,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賠償10萬元、利 息及於原告所經營之「紫竹林花苑」GOOGLE評論網頁刊登道 歉啟示等語,原告於109 年3 月20日陳報狀提供被告送達地 址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1 樓(見本院卷第45頁) ,而原告所經營之「紫竹林花苑」位於新北市○○區○○路 0 號,均非本院轄區,均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件依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依原告起訴狀內容亦無從認定本院 轄區為侵權行為地,故尚無從認定本院有管轄權,茲原告聲 請移轉管轄,有本院電話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爰依原告 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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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