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865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 務 人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壹仟玖佰叁拾伍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固網電信服
務使用,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
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0000000元,專案補償款0元,
共計新臺幣0000000 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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