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2947號
PCDV,103,司促,42947,201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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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947號
債 權 人 金好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秋麗
債 務 人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仟陸佰玖拾玖萬陸
  仟捌佰叁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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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好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