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2915號
PCDV,103,司促,42915,201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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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915號
債 權 人 中華金廈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債 務 人 中華聯網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陸拾叁萬陸
  仟貳佰陸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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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金廈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聯網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