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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1年度,168號
SCDV,101,竹簡,168,2012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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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簡字第168號
原   告 廣溢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錚汝
被   告 新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7 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3月2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 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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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溢石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