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9號
TYDM,105,聲,29,2016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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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玉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4 年度聲沒字第10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KENZO 」商標圖樣毛衣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玉萍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 4 年度偵字第1437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KE NZO 」商標圖樣毛衣1 件,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 第2 項之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 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並 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查被告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經檢察官 於民國104 年10月30日以104 年度偵字第14371 號為職權不 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證。扣案之仿冒「KENZO 」商標圖樣毛 衣1 件,未經商標權人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使用,為 仿冒商標商品乙情,有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各1 份及 照片6 張附卷可稽,核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規定,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官怡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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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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