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413號
TCDM,104,附民,413,2016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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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13號
原   告 余中瑋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被   告 戴宏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16號重傷害未遂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提起民訴訟,對 於被告乃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為刑事 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故附帶民事訴訟不以刑事被告 列為共同被告為前提。本件原告余中瑋對被告孫梓峯、戴宏 恩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撤回其中被告孫梓峯部分之訴 ,被告戴宏恩雖非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16號刑事被告,惟經 本院認定為共犯,故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並非法所不 許,合先敘明。
二、上列被告戴宏恩因重傷害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 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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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