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2年度,1214號
TCDM,102,金重訴,1214,2015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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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 照各1紙、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2紙( 本院卷一第197至200頁)、經濟部所檢送中華聯網寬頻公司 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之相關資料1份(偵字第26556號卷四、 五、六全卷)在卷可稽。中華聯合電信公司登記之主要營業 項目為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第二類電信事業,此有公司登 記資料查詢1紙(警聲搜字卷一第17頁)在卷可稽。中華聯 合公司登記之主要營業項目為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此有公 司登記資料查詢1紙(警聲搜字卷一第30頁)在卷可稽。被 告陳金龍為中華聯合集團負責人,並擔任被告中華聯合電信 公司及中華聯網寬頻公司董事長、被告中華聯合公司董事, 此經被告陳金龍於調查員詢問(他字卷四第9頁)時,供述 綦詳,並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各1紙(警聲搜字卷一第17、2 0、30頁)在卷可佐。被告杜秋麗係被告陳金龍之配偶,並 擔任中華聯合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中華聯合電信公司監察 人、中華聯網寬頻公司董事,此經被告杜秋麗於調查員詢問 (他字卷二第131頁)、檢察事務官詢問(偵字第26556號卷 二第124頁)、偵訊(他字卷二第125頁)時,供述綦詳,並 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各1紙(警聲搜字卷一第17、20、30頁 )在卷可佐。被告史慧賢擔任中華聯合電信公司副總經理, 負責規劃、設計Yes5TV加盟業務之獎金制度,並擔任Yes5TV 加盟商教育訓練講師、輔導加盟商,此經被告史慧賢於檢察 事務官詢問(偵字第26556號卷二第122頁)、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本院卷二第40頁,本院卷四第240、242頁)時,供 述綦詳,並有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2紙(本院卷二第5 9、60頁)在卷可佐。被告翁桂珠擔任中華聯合公司副總經 理,負責Yes5TV加盟業務之行政業務、教育訓練,此經被告 翁桂珠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偵字第26556號卷二第120頁)、 偵訊(他字卷三第20頁)、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本院卷二 第40頁)時,供述綦詳。中華聯合集團在新北市○○區○○ 路0段00號17樓之1,設立臺北辦事處,由被告林正治擔任處 長,此經被告林正治於調查員詢問(他字卷三第8頁)、檢 察事務官詢問(偵字第26556號卷一第109頁)、偵訊(他字 卷三第2、3頁)、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本院卷二第90頁) 時,供述綦詳,並有中華聯合集團所出版聯合消費新聞報刊 載「林正治處長」之報導1份(調查處卷一第160頁)在卷可 佐。中華聯合集團在臺南市○○路0段000號11樓之1,設立 臺南辦事處,由被告王欽裕擔任處長,且Yes5TV加盟商稱其 為董事、其配偶即被告蔡月琴為處長娘或董事娘,被告王欽 裕、蔡月琴則分工處理臺南辦事處事務;臺南辦事處另設臺



南營業據點,由被告詹進財擔任顧問,另設高雄營業據點, 由被告呂添喜呂洪淑貞夫婦擔任顧問;此經被告王欽裕( 他字卷三第226、227、231、232頁,偵字第26556號卷二第1 46頁,本院卷二第91頁)、蔡月琴(他字卷三第160至163頁 ,偵字第26556號卷二第145、146頁,本院卷二第92頁)、 詹進財(他字卷三第132、136頁,偵字第26556號卷二第140 頁,本院卷二第92頁)、呂添喜(他字卷三第270、271頁, 偵字第26556號卷二第169、170頁)、呂洪淑貞(他字卷三 第259、260、266、284、285頁,偵字第26556號卷二第170 頁,本院卷二第93頁)於調查員詢問、檢察事務官詢問、偵 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分別供述綦詳,並有中華聯合 集團所出版聯合消費新聞報刊載「王欽裕董事」之報導1份 (調查處卷一第96、223頁)、中華聯合集團所出版聯合消 費新聞報刊載「詹進財顧問」之報導1份(調查處卷一第223 頁)在卷可佐。被告黃再文在臺南市○○路0段000號11樓之 3,設立全球辦事處,並擔任處長,且Yes5TV加盟商稱其為 董事,此經被告黃再文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偵字第26556號 卷二第143頁)、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本院卷二第40、41 頁)時,供述綦詳,並有中華聯合集團所出版聯合消費新聞 報刊載「黃再文董事」之報導1份(調查處卷一第96、98、 139、160、223頁)在卷可佐。被告杜成彰為Yes5TV總代理 ,且Yes5TV加盟商稱其為總上線、董事,此經被告杜成彰於 調查員詢問(他字卷二第11頁)、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本 院卷二第91頁)時,供述綦詳。
㈢Yes5TV分別以中華聯網寬頻公司、中華聯合電信公司、中華 聯合公司名義與加盟商簽訂加盟商合約書,至為調查局查獲 時為止,計有附件一所示加盟商,此經證人溫佩芬於本院審 理(本院卷三第357、358頁)時,證述明確,並有溫佩芬於 調查員詢問時所提出之附件一即Yes5TV加盟商資料(本院卷 六第165至186頁,證據光碟置偵字第26556號卷一第508頁光 碟片存放袋內)、中華聯網寬頻公司在華南商業銀行五權分 行所申設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警聲搜字卷二第141至143頁 )在卷可佐。其中,加盟商王天佑係於100年1月間,經由11 11人力銀行網站與廖憶柔聯繫,並於100年2月11日經廖億柔 、方榮久介紹,以50萬元加盟金,加盟Yes5TV,此經證人王 天佑於本院審理(本院卷四第217至225頁)時,證述明確, 並有中華聯合電信公司與王天佑簽訂之Yes5TV加盟商合約書 1份(警聲搜字卷一第102至105頁)、Yes5TV加盟商辦法1份 (警聲搜字卷一第106至115頁)、Yes5TV申裝及服務申請表 1份(警聲搜卷一第124、125頁)、匯款申請書1紙(警聲搜



字卷一第162頁)、Yes5TV加盟連鎖資料1份(警聲搜字卷一 第166至177頁)、Yes5TV加盟商展業獎金辦法1份(警聲搜 字卷一第178至183頁)在卷可佐。加盟商林文榮係於100年9 月2日,經呂緯承(音譯)介紹,以40萬元加盟金,加盟Yes 5TV,此經證人林文榮於本院審理(本院卷三第202至213頁 )時,證述明確。加盟商林子竤係於100年間,以50萬元加 盟金,加盟Yes5TV,此經證人林子竤於本院審理(本院卷三 第213至220頁)時,證述明確。加盟商陳永芳係於96、97年 間,經被告林正治介紹,以8萬6千元之價格,加入生活家互 動平臺,其後,再轉換加盟Yes5TV,此經證人陳永芳於本院 審理(本院卷三第230至245頁)時,證述明確。加盟商梁綉 珠係於99年間,以15萬元加盟金,加盟Yes5TV,此經證人梁 綉珠於本院審理(本院卷三第246至263頁)時,證述明確。 加盟商鄭東曜係於99年8月間,經被告杜成彰之下線林孟熊 介紹,以40萬元加盟金,加盟Yes5TV,此經證人鄭東曜於本 院審理(本院卷三第309頁)時,證述明確。加盟商陳國益 係於99年10月間,經被告林正治之下線介紹,以40萬元加盟 金,加盟Yes5TV,此經證人陳國益於本院審理(本院卷三第 324、325頁)時,證述明確。加盟商褚淑惠係於100年5月間 ,經被告杜成彰之下線蔡添量介紹,以80萬元加盟金,加盟 Yes5TV,此經證人褚淑惠於本院審理(本院卷三第342、343 頁)時,證述明確,並有中華聯合公司與褚淑惠為負責人之 淞普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之Yes5TV加盟合約書1份(警聲搜字 卷二第2、3頁)、中華聯網寬頻公司加盟商會員專區畫面翻 拍照片1份(警聲搜字卷二第8至13頁)在卷可佐。加盟商張 瑞香係於99年8月間,經被告呂添喜呂洪淑貞介紹,以25 萬元加盟金,加盟Yes5TV,此經證人張瑞香於本院審理(本 院卷四第59頁)時,證述明確,並有中華聯網寬頻公司與張 瑞香簽訂之Yes5TV加盟商合約書1份(偵字第26556號卷一第 201至203頁)在卷可佐。加盟商蔡張素美係經被告呂洪淑貞 介紹,以40萬元加盟金,加盟Yes5TV,並開設實體店面,由 其女蔡亭逸負責經營,此經證人蔡亭逸於本院審理(本院卷 四第80、81頁)時,證述明確,並有Yes5TV申裝及服務申請 表、中華聯網寬頻公司與蔡張素美簽訂之Yes5TV加盟合約書 、統一發票各1份(警聲搜字卷一第207至210頁)、蔡張素 美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苓雅分行帳戶存摺影本1份(警聲搜 字卷一第226至228頁)在卷可佐。加盟商廖憶柔係經被告翁 桂珠介紹,以10萬元加盟金,加盟Yes5TV,並成立協弘體系 ,此經證人廖憶柔於本院審理(本院卷四第91、92頁)時, 證述明確。加盟商方榮久係經廖億柔介紹,而加盟Yes5TV,



此經證人方榮久於本院審理(本院卷四第112頁)時,證述 明確。加盟商高玉珍曾加盟Yes5TV,由林正安高玉珍共同 經營,此經證人林正安於本院審理(本院卷四第232、233頁 )時,證述明確。加盟商謝政家係經被告詹進財下線陳家宏 介紹,以40萬元加盟金,加盟Yes5TV,此有統一發票、中華 聯網寬頻公司與謝政家簽訂之Yes5TV加盟商合約書1份(警 聲搜字卷一第268至270頁)在卷可佐。洪美香於100年9月21 日,使用其子許瀚升名義,以80萬元加盟金,加盟Yes5TV, 此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中華聯合公司與許 瀚升簽訂之Yes5TV加盟商合約書1份(他字第1659號卷第8至 11頁)在卷可佐。
㈣Yes5TV加盟商方案組織體系分為總代理、區代理、代理商、 經銷商、加盟商等層級,依不同層級給與不同獎金。簽約成 為加盟商後,凡達成3組加盟通路布局,每組3人以上,晉升 為經銷商;凡達成3組加盟通路布局,每組10人以上,晉升 為代理商;凡達成3組加盟通路布局,每組31人以上,晉升 為區代理;凡達成3組加盟通路布局,每組94人以上,晉升 為總代理。各層級獎金制度分別依各期間加盟金數額不同, 給與各層級不同之獎金制度,以加盟金為50萬元或80萬元為 例,凡加盟商資格者每介紹第1位加盟商給與獎金3萬元或5 萬元,介紹第2位加盟商給與獎金4萬元或6萬元,介紹第3位 以上加盟商除給與獎金5萬元或7萬元,另每月給與津貼2萬9 000元或3萬9000元,均可持續領取12個月,每多1位加盟商 津貼增加1萬3000元;為經銷商資格者,下線每介紹1位加盟 商給與獎金7萬元及同階獎金5000元或10萬元及同階獎金800 0元;為代理商資格者,下線每介紹1位加盟商給與獎金8萬5 000元及同階獎金5000元或12萬元及同階獎金8000元;為區 代理資格者,下線每介紹1位加盟商給與獎金10萬元及同階 獎金5000元或14萬元及同階獎金8000元;為總代理資格者, 下線每介紹1位給與獎金11萬5000元及同階獎金5000元或16 萬元及同階獎金8000元;上開經銷商、代理商、區代理、總 代理之獎金均包含其下線之獎金在內,需扣除前階下線之獎 金後,始為該層級實際領取之獎金。此經被告陳金龍(他字 卷四第17、18頁,本院卷二第38頁)、杜秋麗(本院卷二第 39頁)、史慧賢(他字卷二第259、262、263、267頁,本院 卷二第40頁,本院卷四第242頁)、翁桂珠(本院卷二第40 頁背面)、林正治(他字卷三第414、415頁,偵字第26556 號卷一第109頁,本院卷二第90頁)、杜成彰(他字卷二第1 5至17頁,本院卷二第91頁)、黃再文(他字卷二第251頁, 本院卷二第41頁)、王欽裕(本院卷二第91頁)、蔡月琴



他字卷三第165、166、174、175頁,本院卷二第92頁)、詹 進財(他字卷三第153、154頁)、呂添喜(他字卷三第271 、281至283頁,偵字第26556號卷二第169頁)、呂洪淑貞( 他字卷三第266、292、293頁,本院卷二第93頁)於調查員 詢問、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分 別供承綦詳,並經證人林文榮(本院卷三第203至209頁)、 林子竤(本院卷三第215至219頁)、梁綉珠(本院卷三第24 7、258、259頁)、鄭東曜(本院卷三第310頁)、陳國益( 本院卷三第326、331頁)、褚淑惠(本院卷三第342、343、 350、351頁)、蔡亭逸(本院卷四第90頁)、廖億柔(本院 卷四第92、109至111頁)於本院審理時,分別證述明確,復 有Yes5TV加盟連鎖晉升及獎金制度1份(調查處卷一第301、 302頁)、Yes5TV加盟商展業獎金辦法1份(調查處卷一第30 3至308頁)、Yes5TV招商連鎖加盟說明會宣傳資料1份(調 查處卷一第320至376頁)在卷可佐。
㈤Yes5TV係屬多層次傳銷:
⒈按公平交易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者,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 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 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 利益者而言;所謂給付一定代價,乃給付金錢、購買商品、 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 明文。故多層次傳銷制度,係由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會員推薦 他人加入,建立多層級之銷售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亦即藉 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組織 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實務上,多層次傳 銷參加人與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係以發展具多數層次之 組織體系及獎金制度為主要。惟多層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之 行銷活動,並非多層次傳銷所專有,故具有該等特徵者,非 當然為多層次傳銷,而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因此,多層次 傳銷與一般經銷或代銷,先給付一定代價給供應商,以取得 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權利,並無類型上之特殊性;在業 務人員或經銷商尋覓不易時,介紹他人加入供應商,而得自 供應商取得佣金者,亦所在多有。然介紹他人加入本為有利 於供應商之行為,理應由享受利益者即供應商給付佣金,而 多層次傳銷之特徵,即在於參加人需先行給付傳銷事業一定 代價即權利金,始取得向傳銷事業媒介並獲得佣金之權利, 此有悖於事理之安排,從而公平交易法將之列入加以規範, 是其構成要件為:⑴須給付一定代價始得成為正式會員;⑵ 係以已入會之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主要之招募會員方式(所 謂平行擴散性);⑶給付代價之目的與取得介紹佣金之權利



間有因果關係。
⒉本案Yes5TV之經營方式,係以繳交一定金額之加盟金成為加 盟商,以取得銷售Yes5TV網路電視平臺給收視戶及推薦他人 加盟成為加盟商之權利,且Yes5TV之組織分有加盟商、經銷 商、代理商、區代理、總代理之多層次組織,並有同階獎金 及展店津貼價差等獎金設計,係可因組織下階層級之推廣業 績而抽取一定金額之獎金,具有團隊計酬之特徵及多層級之 獎金抽佣關係,業如前述,Yes5TV係屬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 項所定之多層次傳銷,應堪認定。
⒊又中華聯網寬頻公司、中華聯合電信公司、中華聯合公司均 因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或變更實施前向公平會報 備,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 條第1項規定,經公平會於101年10月9日分別裁處罰鍰新臺 幣5萬元,此有公平會公處字第101144、101145、101146號 處分書各1份(調查處卷一第386至402頁)在卷可佐,益徵Y es5TV確屬多層次傳銷至明。
⒋至於被告雖辯稱:Yes5TV加盟商達到5百家即會截止云云。 而證人林文榮於本院審理時固亦證稱:「(我想請教一下, 你這個加盟的時候,當初公司有沒有告訴你說這個加盟的開 店面有數量上的限制?)有,這個有,這一再強調,這個有 。」「(有在強調?)一再強調,說到什麼時候,到一個飽 和之後,到多少家之後,你再多錢他們也不讓你加入了。」 「(那你有印象說這個數字是多少?)忘記了。」等語(本 院卷三第208頁);證人梁綉珠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公 司有沒有跟你們講說他在招加盟商的時候,加盟商有沒有一 個總額的限制?就是譬如說加盟商加到5千個或者是加到50 個、5百個我們就不要再招了,有沒有這樣?)有講。」「 (公司有一個上限,但是上限多少沒跟你們講?)忘記了。 」等語(本院卷三第260頁);證人鄭東曜於本院審理時證 稱:「(請提示偵字第26556號卷一第145頁背面。你回答檢 察官說:公司有說要先擴展加盟商到5百間之後,再開始擴 展用戶。當時你是否確實有跟檢察官這樣講?)應該吧,因 為那時候確實有聽到這樣的訊息,但每次我到公司會去看一 下整個公司目前加盟商開店實際店面的家數,一直都沒有到 那個數字。」等語(本院卷三第313頁)。然證人鄭東曜於 本院同次審理時另證稱:「(他是說公司的加盟商最多要招 到5百家,還是最少要5百家,當時你的理解是什麼?)在我 們的理解,當時5百家是指所謂的實體店面,如果以實體店 面,我們的認知內,5百家是最多的,可是以所謂的加盟商 就不一定,所以他們不斷在找所謂的加盟商。」等語(本院



卷三第320頁背面)。再者,Yes5TV加盟商方案組織體系制 度,加盟商如要晉升為總代理,需達成3組加盟通路布局, 且每組各有一區代理即每組有94名加盟商以上;亦即,每一 總代理體系下最少應有282名加盟商。倘若Yes5TV加盟商達5 百名時,即停止招攬,按諸前開方案,最多僅有1名加盟商 得以成為總代理,甚或因為加盟商分散在諸多不同加盟通路 ,致全數通路均未達成3組區代理之要求,而無任何加盟商 得以成為總代理,則上開Yes5TV加盟商方案組織體系制度之 設計,豈非成為騙局。況且,本案查獲當時,Yes5TV之加盟 商已近1,500家,此經被告史慧賢於本院審理(本院卷四第2 45頁)時供述,並以證人身分具結無訛,復有附件一所示加 盟商名冊可佐,益徵被告此部分辯解,並不可採。 ㈥Yes5TV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 ⒈按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 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公平交易法第23條定有明 文。又按多層次傳銷,並非均屬不正當之銷售方式,苟參加 人所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基於介紹他人參 加,非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所得之合理市價,且賴於新進會 員不斷加入,使公司組織及會員排線體系擴大,後參加者繳 交之費用支付獎金予先參加者,如此銷售體系將致獲取利潤 之機會相對減低,因後參加者無法覓得足夠人頭加入,即遭 經濟上之損失,成為血本無歸之受害者,而發起或推動之人 並無風險且享暴利,無疑破壞市場機能,易造成社會問題, 故對此類多層次傳銷則加以禁止,此參公平交易法第23條立 法理由自明。
⒉證人林文榮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有參加過他們的教育 訓練或者說明會?)就是他們在臺南那邊離我們高雄比較近 ,所以我有去聽過,聽他們一些,那個怎麼講,就是有很大 的會場,有人在那邊主持,內容就是說這個機上盒可以用, 也就是直銷的方式就對了,拉下線。」「(他提到的加盟之 後收入的來源是怎麼來的?)收入來源就是一層一層,就像 直銷。」「(你們要拉的是拉收視戶還是拉下線?)都有。 」「(都有?)你還要去招攬其他人來加盟,還有另外就是 收視戶那個,都有。」等語(本院卷三第203頁)。證人林 子竤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們加盟之後,要怎麼去營運 這個加盟店?)在初始的時候,他是建議我們先繼續做招商 、繼續做加盟這一塊,就是找其他。」「(你說剛開始他建 議你繼續找人加盟,這部分是怎麼樣?)這部分,其實那時 候在上課的時候有說到這一塊,就是介紹加盟有些加盟獎金



,所以一開始,因為初期他們說這個市場還沒有很穩定、很 完整的情況之下,就先以展店為主,然後展店獎金就比較高 ,所以當時初始都是以先做加盟為主。」「(所以也就是說 由你們來找加盟商抽獎金?)是。」「(他主要在講的獎金 制度是你去拉加盟商的這個獎金,還是在拉收視戶的獎金, 主要他們重點會放在哪裡?)在我聽起來,一開始主要是會 在做加盟商展店的部分,然後在做完展店部分以後再去做用 戶端會比較好做。」等語(本院卷三第214、215、219頁) 。證人鄭東曜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加盟之後,你們加盟 商的收入來源是哪一方面?)一開始公司跟我們說先去招收 所謂的加盟商,等到公司整個後續的部分完整之後,就可以 開始經營收視戶的部分。」「(你們加盟Yes5TV,加盟主要 招攬收視戶還是加盟商?)在我的認知裡面,是以收視戶為 主,我一開始也跟我的公司,也就是我的總上線說,我不會 以加盟商為主,他也跟我說這部分一定是如此,可是後來實 際真實的情形是一直要我們去招攬所謂的加盟商,要不然就 沒有其他的收入。」「(所謂要一直叫你們去招攬加盟商是 什麼意思?)就是要我們去招收加盟商,我們才會有其他的 收入來源。」「(是什麼人跟你們這樣講的?)我們的總上 線。」「(哪一位?)杜成彰。」「(就是杜成彰要求你們 說一定要招攬加盟商,不然就不會有收入,是這樣嗎?)因 為收視戶的部分一直沒辦法去吸引客戶。」等語(本院卷三 第311頁)。證人褚淑惠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這種訓練 過程有無跟你們說你們的投資要怎麼樣才能回本?)有。」 「(要怎麼樣呢?)趕快拉加盟商。」「(你有無對他們提 出質疑?)曾經有,可是他說公司現在的重點不是在於收視 戶,是在於加盟商這個部分。」「(你是對誰提出質疑?) 我在會議上曾經有對杜成彰講過,還有對我的上線直接講過 ,我的上線其實是另外一個,現在可能也關店了。」「(你 剛才提到公司有講到你們的收入主要兩塊,1個是找加盟商 ,1個就是用戶,你剛才有提到你感覺公司主要在推是推加 盟商這一塊,為何你會覺得是這樣?)因為以加盟商部分, 我剛才有講到加盟第1個、第2個、第3個譬如3萬、5萬、7萬 之類的,加起來之後,然後3個達成之後,他才會給你另外 固定每個月有1萬多的獎金,依照他的計畫下來,這樣1年你 的80萬就可以回本。」「(你去參加的教育訓練,包括你剛 才講的店長會議,主要也都在宣導叫你們找加盟商,還是兩 塊談的比例差不多,還是拉用戶這邊談的比較多,是哪一種 情況?)加盟商好像比較多。」「(就是主要都是在談加盟 商這個部分?)我個人的感覺是這樣。」等語(本院卷三第



346、347、351頁)。證人張瑞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訓練過程中,有無告知你要怎麼樣加盟事業才能夠獲利?) 它有解說到你怎麼獲利,譬如你招攬多少人,你有多少獲利 ,這一塊有講。」「(獲利是要招攬哪一種?)招攬就是加 盟商。」「(招攬加盟商才能夠獲利?)對,獲利比較快。 」等語(本院卷四第60頁)。證人蔡亭逸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在研習裡面主要是在講開店的一些事情?)對,還有 談直銷。」「(在那裡面有沒有跟你講你們加盟商開店之後 主要的收入來源是什麼?)有。」「(所以就是說,開店之 後主要收入來源就是介紹其他加盟商或者是收視戶?)對。 」「(他整個主要是在講哪一個環節,還是兩個都講的差不 多?)兩個都講。」「(都講的差不多?)對,都有講。」 「(有沒有具體跟你說你主要要去推哪一塊,譬如說你推收 視戶這邊會比較容易賺?)沒有,推加盟商。」「(在會場 的時候就是這樣講?)他說加盟商馬上可以現賺多少錢,而 且只要有A、B、C三家,我可以領1年的房租補助費,譬如3 萬塊、5萬塊、7萬塊。」「(所以以你去參加的過程,你覺 得公司主要要請加盟商推的是哪一個部分?)加盟商,因為 他一直跟我說收視戶先不用,因為還沒有完整,等第4臺掛 掉之後,節目移過來之後,我們還會更大,現在目標就是先 推加盟商。」等語(本院卷四第90頁)。證人廖億柔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加盟Yes5TV收入來源為何?)收入來源有 找加盟商,有推薦獎金,還有找收視戶,有收視獎金。」「 (那個比較重要,還是一樣重要?)短期是找加盟商比較重 要。」「(為何找加盟商比較重要?)找加盟商有推薦獎金 ,加盟金會提撥推薦獎金給我們。」「(你找到幾位【加盟 商】?)很多,整個組織加起來應該有5、60位。」「(你 有無找到收視戶?)收視戶也有。」「(【收視戶】有到10 個嗎?)沒有。」「(在你整個加進來之後,你們主要在推 的業務是在推加盟還是收視?)加盟。」「(在你所參加不 管店長訓練或教育訓練,整個訓練過程主要在訓練你們推加 盟還是推收視?)加盟。」「(主要都是在推加盟?)對。 」「(那收視的部分,有沒有提收視?)基本上不太提到。 」等語(本院卷四第92、93、110、111頁)。證人方榮久於 本院審理時證稱:「(你加盟Yes5TV之後有無找到加盟商或 收視戶?)加盟商兩個,收視戶只有1個。」「(在公司的 教育訓練裡面,在跟你們訓練的部分是在跟你們說明要怎麼 去找加盟商還是輔導你們怎麼去找收視戶?主要在講哪一塊 ,還是兩塊其實都有講?)其實兩塊都有,但比重上來講, 應該是怎麼樣展店,就是所謂的找加盟商這部分比例會比較



多。」等語(本院卷四第113頁)。證人王天佑於本院審理 時證稱:「(有無教你們要怎麼經營?就是說你們的收入來 源要怎麼來?)收入來源就是拉另外1個加盟商進來。」「 (拉其他加盟商進來?)對。」「(這個部分是誰跟你們講 的?)廖憶柔跟方榮久都有講。」「(除了他們兩個之外, 教育訓練有無跟你們提到要怎樣才能夠獲利?)教育訓練有 講這個。」等語(本院卷四第219頁)。另參以卷附蔡亭逸 所提出之錄音光碟(證據光碟置偵字第26556號卷一第508頁 光碟片存放袋內),經本院當庭勘驗結果即附件五編號一, 被告陳金龍於101年1月5日店長會議、被告呂洪淑貞於100年 3月23日加盟說明會,確實一再以加盟金即將調漲,且可領 取高額展店獎金或津貼,用以招攬在場人員加盟或繼續招攬 他人加盟,益徵上開證人之證述,應可採信。亦即,上開證 人於加盟Yes5TV之多層次傳銷體系後,其等收入來源,主要 係基於介紹他人加盟Yes5TV,藉以取得展店獎金或津貼,而 非基於介紹他人成為Yes5TV收視戶,再從中取得開發收視戶 獎金、媒體購物獎金、通路分紅獎金。
⒊本院於103年7月28日當庭以手機無線分享方式,連結網際網 路,勘驗Yes5TV數位機上盒,勘驗結果如下:「一、主畫面 ,如照片所示。二、逐一勘驗本院卷一第242頁所列Yes5TV 之授權頻道,包括編號1至3、5至9、14至27、31至33、37( 即好消息電臺、法界衛星臺、中華財經臺、民視無線臺、民 視交通電視臺、民視綜藝臺、民視哈電影臺、民視戲劇臺、 東森衛視臺、東森新聞臺、央視中文國際臺、央視英語國際 臺、央視戲曲臺、北京國際臺、上海東方衛視臺、TVS廣東 南方臺、江蘇國際電視臺、福建海峽衛視臺、湖南國際電視 臺、深圳電視臺、廈門衛視臺、四川電視臺國際頻道、澳亞 衛視、澳門衛視、香港衛視綜合臺、大愛電視臺)。三、除 上開授權頻道外,尚有新增或有授權頻道如下:㈠大愛二臺 。㈡大愛海外臺。㈢中國電影頻道。㈣重慶國際臺。㈤天津 國際臺。㈥安徽國際臺。㈦浙江國際臺。㈧央視娛樂臺。㈨ 央視紀錄臺。㈩泰山電視臺。河南國際電視臺。黃河電 視臺。NOW NEWS新聞臺。人間衛視臺。5TV綜合臺。 5TV娛樂臺。5TV西洋電影臺。5TV亞洲電影臺。5TV 購物臺。5TV購物臺。四、從影城區點選後,畫面如照片 所示。五、從K歌王區點選後,畫面如照片所示。六、從生 活區點選後,畫面如照片所示。七、從育樂區點選後,畫面 如照片所示。八、從慈濟區點選後,畫面如照片所示。此有 勘驗筆錄1份(本院卷四第25、26、115至122頁)在卷可佐 。再者,被告史慧賢於本院審理時供述,並以證人身分具結



證稱:「(提示他字卷二第257、258頁並告以要旨。當時檢 察官問你是不是3千多個收視戶?你說差不多。然後你說加 盟商有1千5百個,有認證加盟店的有4百多家,然後剛才講 的3千多個收視戶是包含加盟商。就這幾個問題我打勾的部 分,你當時這部分的回答是否正確?)正確,沒有錯。」等 語(本院卷四第245頁)。被告陳金龍於本院審理時供述, 並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增加多少用戶【Yes5TV收視戶 】?)剛開始檢察官問我們的時候是1,700多,現在我們已 經到1萬3千多。」等語(本院卷五第297頁)。被告黃再文 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亦自承:「(你有無招攬Yes5TV的收視 戶?)有介紹過,但不是很多,並不容易招攬,因為人家會 問有沒有第4臺,但臺數不多,中視、民視、東森,沒有TVB S。」等語(偵字第26556號卷二第143頁)。堪認中華聯網 寬頻公司取得授權而在Yes5TV公開播送之頻道,有相當數量 為大陸地區頻道,且欠缺在有線電視系統常見之熱門頻道, 是其加盟商顯然難以藉由招攬相當數量之Yes5TV收視戶,而 從中取得開發收視戶獎金、媒體購物獎金、通路分紅獎金, 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
⑷因此,Yes5TV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應堪認定。 被告辯稱:Yes5TV運作模式,非僅以招攬加盟商作為獲利來 源云云,並無可採。
㈦公平會先後所為2次處分書之內容並無矛盾之處: ⒈Yes5TV之經營方式,係以繳交一定金額之加盟金成為加盟商 ,以取得銷售Yes5TV影音系統給用戶及推薦他人加盟成為加 盟商之權利,且Yes5TV之組織分有加盟商、經銷商、代理商 、區代理、總代理之多層次組織,並有同階獎金及展店津貼 價差等獎金設計,係可因組織下階層級之推廣業績而抽取一 定金額之獎金,具有團隊計酬之特徵及多層級之獎金抽佣關 係,屬公平交易法第8條規定之多層次傳銷;又中華聯網寬 頻公司、中華聯合電信公司、中華聯合公司均因從事多層次 傳銷,未於開始實施或變更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而違反公 平交易法第23條之4、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 ,經公平會於101年10月9日分別裁處罰鍰新臺幣5萬元,此 有公平會公處字第101144、101145、101146號處分書各1份 (調查處卷一第386至402頁)在卷可稽。 ⒉至於卷附公平會100年12月15日公處字第100251號處分書( 偵字第26556號卷一第288至298頁)雖裁處:中華聯網寬頻 公司、中華聯合電信公司、中華聯合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 ,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向交易相對 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商標權權利內容與有效期限」、「加盟



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 、「所在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等重要 交易資訊,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 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處中華聯網寬頻公司、中華聯合公司 各20萬元、中華聯合電信公司10萬元之罰鍰。惟考諸該處分 理由,係因被告中華聯網寬頻公司、中華聯合公司、中華聯 合電信公司為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未充分揭露加盟重 要資訊,即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契約,對交易相對人顯失 公平,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而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之行為。而前開公平會公處字第101144、101145、101146號 處分理由,係因被告中華聯網寬頻公司、中華聯合公司、中 華聯合電信公司以多層次傳銷方式招募加盟商,未於開始實 施或變更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 4、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前者係針 對與加盟商締約過程顯失公平,後者則針對招募加盟商採多 層次傳銷而未經報備,二者間並無必然相斥之關係,此由公 平會公處字第101144、101145、101146號處分書,亦肯認Ye s5TV之經營方式,係以繳交一定金額之加盟金成為加盟商, 以取得銷售Yes5TV影音系統給用戶及推薦他人加盟成為加盟 商之權利益明。
⒊因此,被告辯稱:公平會就Yes5TV性質之認定,前後矛盾, 其等並無犯罪之故意云云,自無可採。
㈧被告陳金龍杜秋麗史慧賢翁桂珠林正治、杜成彰、 黃再文王欽裕蔡月琴詹進財呂添喜呂洪淑貞均係 中華聯合寬頻公司、中華聯合電信公司、中華聯合公司違法 經營Yes5TV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行為人:
⒈按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以「行為人」為規範對象,由於 傳銷事業之參加人具有非依附或服從傳銷事業指令,得獨立 決定商品銷售策略,為一獨立之營業主體,與傳銷事業內部 成員有間之特性;且多層次傳銷當事人間有多面之法律關係 ,即傳銷事業與參加人間、參加人與其所介紹之參加人間、 其所介紹之參加人與再被介紹者繼續介紹之參加人間,以及 傳銷事業與各階層參加人間多重關係,倘其中有發生不當傳 銷行為者,其效應將如網狀一般擴散,影響社會經濟層面頗 鉅,故所定之「行為人」並不囿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體負 責人,多層次傳銷事業中之參加人或未參加該多層次傳銷事 業之人,若擔任傳銷事業重要職務或屬於傳銷組織之高聘參 加人,或與傳銷事業合意決定重大之營運事項,或積極參與 傳銷組織擴散,或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經綜合判斷



而可認定與傳銷事業負責人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法 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自應認該當於上開 條文中「行為人」之構成要件。
⒉被告陳金龍為中華聯合集團負責人,並擔任中華聯合電信公 司及中華聯網寬頻公司董事長、中華聯合公司董事,業如前 述,其為Yes5TV傳銷事業負責人而為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所定之行為人,應堪認定。
⒊被告杜秋麗係被告陳金龍之配偶,並擔任中華聯合公司董事 長兼總經理、中華聯合電信公司監察人、中華聯網寬頻公司 董事,業如前述。又被告杜秋麗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在 加盟業務的獎金是否由妳發放?)是我放行的權限沒有錯。 」「(所以獎金制度妳應該知道?)都是底下的小姐用平臺 直接計算的。」「(公司資金的來源妳都放行,錢到底怎麼 來?)就是我們的一般用戶跟加盟商的總代理的客戶的錢, 會直接匯到公司來。」「(所以妳放行的金額一定要確認這 個金額是從加盟金身上拿來的?)對。」等語(本院卷五第 307至309頁)。可見被告杜秋麗確有負責掌理Yes5TV加盟商 獎金發放事宜,其亦為Yes5TV傳銷事業負責人而為公平交易 法第35條第2項所定之行為人,堪以認定。
⒋被告史慧賢擔任中華聯合電信公司副總經理,負責規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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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淞普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