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690號
TCDV,109,補,1690,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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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90號
原   告 邵張菊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王紹宇即王德馨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又所 謂訴之預備合併,指原告預防其提起之訴訟為無理由,而同 時提起不能並存之他訴為備位,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可就 備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判決之訴之合併而言。是雖有數個訴 訟標的,但原告既僅請求法院就其中之一為其勝訴之判決, 其訴訟利益僅為一個,則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 ,定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31 7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即被告 毋須返還系爭土地為審理條件,改依消費借貸、繼承法律關 係請求,而為訴之預備合併。經查,先位之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79,036 元(土地部分66.28X8,700= 576,636;建物部分房屋課稅現值102,400元,合計576,636 +102,400=679,036 元);備位之訴部分,因原告請求返還 消費借貸金額為500 萬元,故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即為500 萬元。
三、原告所為先、備位訴之聲明,屬其主張為數項標的互相競合 或應為選擇者,揆諸首揭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是以,本件應以價額較高之備位之訴計算 訴訟標的金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 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正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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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