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650號
TCDV,107,訴,3650,2019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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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50號
上 訴 人 陳鏞少即陳金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勝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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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