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475號
TCDV,109,補,1475,2020071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75號     
原   告 劉春雄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劉晉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建物事實上處分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本院向稅務機關查詢
所得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7,200元(計算式
:883000+104200=9872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