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75號
原 告 劉春雄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劉晉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建物事實上處分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本院向稅務機關查詢
所得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7,200元(計算式
:883000+104200=9872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