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163號
TCDV,109,勞補,163,2020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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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63號
原   告 賴定坤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張竫楡律師
被   告 香港商旺德賽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龍飛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另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
  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與第二、三、四項之訴訟
  目的一致,亦即原告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所有之利益,
  即其繼續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聘僱契約書約
  定包含年終獎金之年薪與每月雇主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故
  訴訟標的價額以訴之聲明第二、三、四項之價額核算即可。
  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為被告應自 109年4月1日起按月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 125,000元,依上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
  為7,500,000元(計算式:125,000元×12個月×5年=7,500
  ,00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為被告應自 110年1月1日起每年
  給付原告250,000元,訴訟標的價額為1,250,000元(計算式
  :25,000元×5年=1,250,000元)。訴之聲明第四項為被告
  應自109年4月1日起按月提撥7,578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
  戶,訴訟標的價額為454,680元(計算式:7,578元×12個月
  ×5年=454,680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9,204,680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179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
  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1,453元(計
  算式:92,179元×2/3= 61,4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0,726元(計算式:92,179元-61
  ,453元=30,726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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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旺德賽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