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63號
原 告 賴定坤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張竫楡律師
被 告 香港商旺德賽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龍飛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另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
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與第二、三、四項之訴訟
目的一致,亦即原告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所有之利益,
即其繼續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聘僱契約書約
定包含年終獎金之年薪與每月雇主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故
訴訟標的價額以訴之聲明第二、三、四項之價額核算即可。
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為被告應自 109年4月1日起按月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 125,000元,依上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
為7,500,000元(計算式:125,000元×12個月×5年=7,500
,00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為被告應自 110年1月1日起每年
給付原告250,000元,訴訟標的價額為1,250,000元(計算式
:25,000元×5年=1,250,000元)。訴之聲明第四項為被告
應自109年4月1日起按月提撥7,578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
戶,訴訟標的價額為454,680元(計算式:7,578元×12個月
×5年=454,680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9,204,680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179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
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1,453元(計
算式:92,179元×2/3= 61,4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0,726元(計算式:92,179元-61
,453元=30,726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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