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黃儀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曄國際有限公司、王聖詮因103年度訴
字第267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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