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67號
TCDV,103,訴,267,20140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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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7號
原    告 東曄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東曜
原    告 王聖銓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複  代理人 高志嘉
被    告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黃儀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4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東曜國際有限公司」記載,均應更正為「東曄國際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 理由欄內,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上開說明,應 予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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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曜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曄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曄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