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69號
被 告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金龍
人
被 告 中華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金龍
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彥志等人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3069號返還不
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2,213,4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467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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