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069號
TCDV,103,訴,3069,20151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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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69號
被   告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金龍

被   告 中華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金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彥志等人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3069號返還不
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2,213,4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467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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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