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069號
TCDV,103,訴,3069,20160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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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69號
上 訴 人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審被告
兼法定代理 陳金龍

上 訴 人 中華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審被告
兼法定代理 陳金龍

被 上訴人 葉彥志
即原審原告 徐盛彥
      林秀莉
      潘素月
      黎獻
      王淑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
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4 年11月6 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 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 查,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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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