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421號
TCDV,102,訴,3421,2014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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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21號
上 訴 人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金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清祥廖秋榮王惠珍間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15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421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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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