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421號
TCDV,102,訴,3421,201406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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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21號
原   告 曾清祥
      廖秋蓉
      王惠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複代理人  高志嘉
被   告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廖秋榮」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廖秋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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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