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本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448號
TCDV,109,訴,1448,2020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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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48號
原   告 鐵木。內坡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仰望。阿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 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0日裁定命 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9,61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 月16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 費答詢表查詢各1 份在卷可憑,其訴顯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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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