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1號原 告 王雯生 兼法定代理人 許玲珠原 告 王力加 王一帆上4 位原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律師被 告 王重文 王德一 王源林 王德根 陳王照 上4 位被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被 告 蔡王珠枝上1 位被告訴訟代理人 蔡銘福被 告 王寶玉 王勝傳 上1 位被告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被 告 陳玉卿(即王勝華之繼承人) 王宏仁(即王勝華之繼承人) 王靖惠(即王勝華之繼承人) 呂金爐 王祥吉 王淑滿 王詩涵 王秀粉 王秀蓮 王秀琴 游盛陽(即游溪火之繼承人) 游盛發(即游溪火之繼承人) 游重政(即游溪火之繼承人) 張游寶彩(即游溪火之繼承人) 游寶品(即游溪火之繼承人) 游寶華(即游溪火之繼承人) 游姍潾(即游溪火之繼承人) 游張春(即游溪火之繼承人) 游碧 游溪明 游愛 高游月娥 游溪藤兼上13被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 游建勳 游溪中 游王美琴 游昭榮 游任貴 游任進 林錫卿 林俊秀 林進忠 林進福 林進財 林碧雪 曾林美女兼上7 被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錫龍被 告 馬陳蓮珠 陳美珠 蔡銘益 蔡銘裕 蔡王珠枝 蔡淑英兼上4 被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銘福被 告 張許阿綢 張紹川 張紹煌 張秀容 張素瑛(即張毓庭) 上5 位被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被 告 張家華 張斐婷 張貴忠 詹張源 張雅琇 張雅惠 兼上3 被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雅閔被 告 張昭農兼上1 被告訴訟代理人 丁翠紅 被 告 朱金樹 朱毅成 朱美芬 朱毅夫 朱毅彬被 告 游張春上1 位被告訴訟代理人 游建勳 被 告 陳其福 陳飛雄 陳依文 詹張阿桃 朱薛來春 薛金水 蔡麵兼上2 被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龍銓 被 告 徐泉棋 徐好菊 桞景仁 徐景峯 徐桂碧 徐桂蘭上6 位被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被 告 蔡進乞被 告 蔡金暖 蔡金貞 蔡秀花 蔡金治上5 位被告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被 告 蔡晏仁被 告 蔡李素珍被 告 蔡晏誠被 告 蔡晏齡兼上4 被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晏珊 被 告 歐慶財 上1 位被告訴訟代理人 歐忠明被 告 周明通 韓周員 呂周送上3位 被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被 告 蕭添成 蘇麗如(蕭俊壁之繼承人) 蕭立偉(蕭俊壁之繼承人) 蕭孟梅(蕭俊壁之繼承人) 蕭瑀(蕭俊壁之繼承人) 蕭俊英 蕭俊傑 蕭俊森 蕭金鳳 蕭雙鳳 鄭榮華 鄭黃月桃 鄭添林 鄭添富 上4位 被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被 告 蔡金福被 告 蔡月秀上2位 被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龍銓 被 告 蔡榮昌上1 位被告訴訟代理人 張麗娟被 告 蔡龍銘 蔡碧美 蔡月碧 蔡麵兼上4 被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龍銓 被 告 蔡重榮(兼蔡張阿次之繼承人) 被 告 蔡美雪即蔡佳容(兼蔡張阿次之繼承人) 上2位 被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被 告 蔡美卿(兼蔡張阿次之繼承人) 蔡美惠(兼蔡張阿次之繼承人) 蔡美葉(兼蔡張阿次之繼承人) 蔡美霞(兼蔡張阿次之繼承人) 被 告 廖雪嬌 邱益福 邱奕三 邱麗秋上4位 被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被 告 陳星光 陳星同 陳惠美 陳羅晏芬 陳進中 王金枝 李明吉 李明松 李芊槥 李美均上5位 被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被 告 林其發 林其清即林祺清 林黃六妹 游林送妹 林銀妹 張貴福 張昭雄 張詹輝 王張鑑 張昭榮 張淑婉 張淑敏上12位被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被 告 蘇光雄即蘇睦容 兼上1 被告訴訟代理人 蔡龍銓 被 告 王政益上1 位被告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被 告 王智宏 王麗琴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公告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公告主文應更正補充第二項「被告薛金水、朱薛來春應就其被繼承人薛烶對於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地目建、面積四六四一平方公尺之土地,於民國三十九年六月一日以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第三七六九號、設定權利範圍七二點四三平方公尺,存續期間民國三十八年一月一日至四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地上權設定登記,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原判決公告主文之定訴訟費用負擔欄應更正補充「由被告薛金水、朱薛來春連帶負擔千分之一」。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規 定之相同法理,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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