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31號
TPDV,104,重訴,131,201809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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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原   告 王雯生
  兼
法定代理人 許玲珠
原   告 王力加
      王一帆
上4 位原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律師
被   告 王重文
      王德一
      王源林
 
 
      王德根
 
      陳王照
 
上4 位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被   告 蔡王珠枝
上1 位被告
訴訟代理人 蔡銘福
被   告 王寶玉
 
      王勝傳
 
上1 位被告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被   告 陳玉卿(即王勝華之繼承人)
 
      王宏仁(即王勝華之繼承人)
 
      王靖惠(即王勝華之繼承人)
 
      呂金爐
      王祥吉
      王淑滿
      王詩涵
      王秀粉
      王秀蓮
      王秀琴
 
      游盛陽(即游溪火之繼承人)
 
      游盛發(即游溪火之繼承人)
 
      游重政(即游溪火之繼承人)
 
      張游寶彩(即游溪火之繼承人)
 
      游寶品(即游溪火之繼承人)
 
      游寶華(即游溪火之繼承人)
 
      游姍潾(即游溪火之繼承人)
 
      游張春(即游溪火之繼承人)
 
      游碧
      游溪明
      游愛
      高游月娥
      游溪藤
兼上13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建勳
 
      游溪中
      游王美琴
 
 
      游昭榮
      游任貴
      游任進
      林錫卿
 
      林俊秀
      林進忠
      林進福
 
      林進財
 
      林碧雪
      曾林美女
兼上7 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錫龍
被   告 馬陳蓮珠
      陳美珠
      蔡銘益
      蔡銘裕
      蔡王珠枝
      蔡淑英
兼上4 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銘福
被   告 張許阿綢
      張紹川
      張紹煌
      張秀容
 
      張素瑛(即張毓庭)
 
上5 位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被   告 張家華
      張斐婷
      張貴忠
      詹張源
 
      雅琇
      雅惠
 
兼上3 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雅閔
被   告 昭農
兼上1 被告
訴訟代理人 丁翠紅
 
 
被   告 朱金樹
      朱毅成
      朱美芬
      朱毅夫
      朱毅彬
被   告 游
上1 位被告
訴訟代理人 游建勳
 
被   告 陳其福
      陳飛雄
      陳依文
      詹阿桃
      朱薛來春
 
 
 
      薛金水
      蔡麵
兼上2 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龍銓
 
被   告 徐泉棋
      徐好菊
      桞景仁
 
 
      徐景峯
 
 
      徐桂碧
      徐桂蘭
上6 位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被   告 蔡進乞
被   告 蔡金暖
      蔡金貞
      蔡秀花
      蔡金治
上5 位被告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被   告 蔡晏仁
被   告 蔡李素珍
被   告 蔡晏誠
被   告 蔡晏齡
兼上4 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晏珊
 
 
被   告 歐慶財
 
上1 位被告
訴訟代理人 歐忠明
被   告 周明通
      韓周員
      呂周送
上3位 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被   告 蕭添成
      蘇麗如(蕭俊壁之繼承人)
 
      蕭立偉(蕭俊壁之繼承人)
 
 
      蕭孟梅(蕭俊壁之繼承人)
 
      蕭瑀(蕭俊壁之繼承人)
 
      蕭俊英
      蕭俊傑
      蕭俊森
      蕭金鳳
      蕭雙鳳
      鄭榮華
      鄭黃月桃
      鄭添林
 
      鄭添富
 
上4位 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被   告 蔡金福
被   告 蔡月秀
上2位 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龍銓
 
被   告 蔡榮昌
上1 位被告
訴訟代理人 麗娟
被   告 蔡龍銘
 
      蔡碧美
 
 
      蔡月碧
      蔡麵
兼上4 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龍銓
 
被   告 蔡重榮(兼蔡阿次之繼承人)
 
 
被   告 蔡美雪即蔡佳容(兼蔡阿次之繼承人)
 
上2位 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被   告 蔡美卿(兼蔡阿次之繼承人)
 
      蔡美惠(兼蔡阿次之繼承人)
 
      蔡美葉(兼蔡阿次之繼承人)
 
 
      蔡美霞(兼蔡阿次之繼承人)
 
 
被   告 廖雪嬌
 
      邱益福
      邱奕三
      邱麗秋
上4位 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被   告 陳星光
 
      陳星同
      陳惠美
      陳羅晏芬
      陳進中
      王金枝
 
      李明吉
      李明松
      李芊槥
      李美均
上5位 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被   告 林其發
      林其清即林祺清
 
 
      林黃六妹
      游林送妹
 
      林銀妹
 
      貴福
      昭雄
      詹輝
      王
      昭榮
      淑婉
      淑敏
上12位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被   告 蘇光雄即蘇睦容
 
 
兼上1 被告
訴訟代理人 蔡龍銓
 
被   告 王政益
上1 位被告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被   告 王智宏
      王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4日所為之
判決公告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公告主文應更正補充第二項「被告薛金水、朱薛來春應就其被繼承人薛烶對於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地目建、面積四六四一平方公尺之土地,於民國三十九年六月一日以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第三七六九號、設定權利範圍七二點四三平方公尺,存續期間民國三十八年一月一日至四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地上權設定登記,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原判決公告主文之定訴訟費用負擔欄應更正補充「由被告薛金水、朱薛來春連帶負擔千分之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規 定之相同法理,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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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