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1520號
TPDV,108,除,1520,2019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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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20號
聲 請 人 王明昌(即王武東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王靖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1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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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520號│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000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0084NX0171792-4 │1 │859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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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