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98號
原 告 陳惠嵋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潤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2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