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98號
TNDV,109,補,598,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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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98號
原   告 陳惠嵋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潤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2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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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