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92號
原 告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奇賢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557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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