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103號
TNDV,108,聲,103,2019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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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杜江河 
聲 請 人 杜陳英英
聲 請 人 杜信澤 
聲 請 人 杜明山 
聲 請 人 杜俊良 
聲 請 人 杜維傑 
聲 請 人 杜麗蘭 
聲 請 人 蔣琇玥 
聲 請 人 黃馨瑩 
聲 請 人 黃陳金葉
聲 請 人 吳建璋 
聲 請 人 吳建銘 
聲 請 人 吳李金枝
聲 請 人 郭玟𧃙 
聲 請 人 鄭福來 
聲 請 人 葉茂根 
聲 請 人 高守德 
聲 請 人 丁文宗 
聲 請 人 丁常耀 
聲 請 人 陳永芳 
聲 請 人 王滿華 
聲 請 人 王美齡 
聲 請 人 江生福 
聲 請 人 黃椿美 
上列廿四人
代 理 人 林志雄律師
代 理 人 林怡伶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金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陳金龍於聲請人對相對人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



院107年度金字第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為相對人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杜江河等二十四人以 相對人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等為被告,提起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訴訟,現由本院107年度金字第8號審理中,然因相 對人前經主管機關限期改選董事、監察人未果,全體董事、 監察人職務已當然解任,現無法定代理人,致系爭訴訟無法 實質進行,爰依法向本院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 之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變更登記表(見本院107年度金字第8號 卷一第125-128頁)查明屬實,是相對人目前確實無法定代 理人,致系爭訴訟無法進行,則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 別代理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院審酌陳金龍前為相 對人公司之董事長,對於公司之業務及經營狀況自有瞭解, 且利害關係一致,由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會盡心 維護相對人之權益,是為相對人之利益,及避免上開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延滯,爰選任陳金龍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 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項參照)。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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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