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99號
HLDV,106,司促,2099,2017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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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劉寧成
債 務 人 鄭貴榮即鄭貴仁
債 務 人 鄭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陸仟壹
  佰柒拾肆元,及其中(一)貳拾貳萬肆仟玖佰捌拾柒元,自民
  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
  八計算之利息,(二)另其中參拾肆萬壹仟壹佰捌拾柒元,自
  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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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