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94號
MLDM,109,聲,294,2020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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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建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建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壹年。 理 由
受刑人林建安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所判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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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