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04年度,556號
TCHM,104,金上訴,556,20170815,2

1/8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金上訴字第556號
                 105年度金上訴字第35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中華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漢洲律師
      陳嘉宏律師(於106年5月18日解除委任)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選任辯護人 陳漢洲律師
上 訴 人
即被告兼上2 人代表人 
      陳金龍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漢洲律師
      羅豐胤律師
      廖學能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被告兼上1 人代表人 
      杜秋麗
上2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慶昌律師
      黃國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史慧賢
選任辯護人 黃文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桂珠
選任辯護人 黃映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正治
選任辯護人 蘇志倫律師
      鄭嘉欣律師
      甘大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成彰(原名:杜成章)
選任辯護人 陳武璋律師
      洪永叡律師(於106年6月13日解除委任)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再文
選任辯護人 羅宗賢律師
      黃雅琴律師
      林威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欽裕
      蔡月琴
      詹進財
上3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士豪律師
      蔡宜靜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添喜
      呂洪淑貞
上2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102 年度金重訴字第1214號,中華民國104 年1 月28日第一
審判決(起訴及移送一審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 年度偵字第5540、15869 、26556 號、102 年度偵字第9173
、9193、9194、12816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
第16112號)提起上訴,並經檢察署移送本院併案審理(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續字第54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104年度營偵字第1808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
偵字第222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除施義忠違反著作權法部分及黃再文違反證券交易法 無罪部分外均撤銷。
二、中華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科罰金新臺幣參佰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億零參佰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科罰金新臺幣伍佰伍拾萬元;又法人 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侵害著作 財產權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佰 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億玖仟零貳拾伍萬元沒收之,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陳金龍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 銷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 十一條第二項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又共同犯著 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前開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億參仟柒佰零壹萬零柒佰伍拾壹 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五、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 法多層次傳銷罪,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億零參佰貳拾萬元沒收之,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六、杜秋麗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 銷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 十一條第二項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捌月。應執行有期 徒刑拾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億貳仟壹佰貳拾捌萬陸仟柒佰伍 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七、史慧賢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 銷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八、翁桂珠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 銷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九、林正治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 銷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 一條第二項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 刑捌年肆月。
十、杜成彰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 銷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 條第二項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柒年拾月。
十一、黃再文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 傳銷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十二、王欽裕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 傳銷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 十一條第二項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柒年拾月。
十三、蔡月琴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



傳銷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 十一條第二項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柒年陸月。
十四、詹進財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 傳銷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 十一條第二項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柒年捌月。
十五、呂添喜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 傳銷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 十一條第二項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柒年陸月。
十六、呂洪淑貞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 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 七十一條第二項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應執行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十七、黃再文無罪部分檢察官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緣陳金龍與陳清金(業於民國96年7 月24日死亡)為兄弟, 共同創設中華聯合電訊集團,後更名為中華聯合集團,在臺 中市○區○○○路0 段000 號世紀金龍大樓7 、16、23至26 、28樓等樓層,設置統籌旗下各公司之營運總部。陳清金、 陳金龍均為該集團有決策權限之人,於陳清金因病亡故後, 即由陳金龍獨自擔任該集團負責人,掌理該集團所屬公司財 務、業務之最終決策權。中華聯合集團旗下設有:中華聯合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聯合電信公司,址設臺中市○ 區○○○路0 段000 號7 樓,主要營業項目為第二類電信事 業,由陳金龍擔任董事長)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華聯網寬頻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7樓之1 ,主要營業項目為無線網路裝設、IPTV網路電視即 Yes5TV網路電視平臺,由陳金龍擔任董事長);中華聯合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聯合公司,址設臺中市○○○路0 段 000 號26樓,主要營業項目為Yes5TV網路電視平臺加盟業務 ,由杜秋麗擔任董事長)杜秋麗陳金龍之配偶,除擔任 中華聯合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外,並擔任中華聯合電信公司 監察人、中華聯網寬頻公司董事。史慧賢為中華聯合電信公 司副總經理,負責規劃、設計Yes5TV加盟業務之獎金制度, 並擔任Yes5TV加盟商教育訓練講師、輔導加盟商。翁桂珠為 中華聯合公司副總經理,負責Yes5TV加盟業務之行政業務、 教育訓練。中華聯合集團又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7樓之1 ,設立臺北辦事處,由林正治擔任處長;在臺南市



○○路0 段000 號11樓之1 ,設立臺南辦事處,由王欽裕擔 任處長,且Yes5TV加盟商稱其為董事、其配偶蔡月琴為處長 娘或董事娘,王欽裕蔡月琴則分工處理臺南辦事處事務; 臺南辦事處另設臺南營業據點,由詹進財擔任顧問,另設高 雄營業據點,由呂添喜呂洪淑貞夫婦擔任顧問。黃再文另 在臺南市○○路0 段000 號11樓之3 ,設立全球辦事處,並 擔任處長,且Yes5TV加盟商稱其為董事。杜成彰為Yes5TV總 代理,且Yes5TV加盟商稱其為總上線、董事。二、陳金龍另於96年8 月13日在美國德拉瓦州獨資設立「 Chunghwa Network(U .S .A )Co . , Ltd .」(註冊證號 440641號、登記資本額300 億美元、實收資本額9 億美元) ,又於97年6 月3 日,在英屬維京群島獨資設立「Chunghwa Network (U .S .A )Co . , Ltd .」(註冊證號0000000 號)後變更為「Chunghwa Network Co . , Ltd . 」(註冊 證號0000000 )(下均以中文簡稱「BVI 中華聯網公司」) ;於96年12月5 日在聖文森共和國(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獨資設立「T&G Asia Development Co . Ltd . 」(註冊證號15972IBC2007),並以該境外公司名義 於華南商業銀行五權分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OBU 帳戶 ,嗣於97年4 月15日,因不明原因移轉股權與其外甥莊士德 (亦在中華聯合集團任職),但仍實質支配該公司於金融機 構開立之帳戶。
三、陳清金、陳金龍杜秋麗史慧賢翁桂珠林正治、杜成 彰、黃再文王欽裕蔡月琴詹進財呂添喜呂洪淑貞 均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 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 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竟共同基於違反公平 交易法多層次傳銷正常經營之集合犯意聯絡,假借「加盟」 為名,實則為變質多層次傳銷之方式,由史慧賢負責規劃、 設計Yes5TV業務之獎金制度,並擔任Yes5TV教育訓練講師, 負責向會員講解Yes5TV採行之多層次傳銷獎金制度;由翁桂 珠負責Yes5TV之行政業務、教育訓練,並擔任會員教育訓練 主持人與行政業務講解;由林正治黃再文王欽裕、蔡月 琴、杜成彰擔任Yes5TV多層次傳銷業務之總代理,詹進財呂添喜呂洪淑貞擔任Yes5TV之顧問,負責對外招攬不特定 人參加成為Yes5TV之會員。Yes5TV之組織體系分為總代理、 區代理、代理商、經銷商、加盟商等層級,依不同層級給與 不同獎金。繳交一定金額之加盟金成為加盟商後,即取得推 薦他人成為加盟商及招募收視戶之權利。其加盟商凡達成3 組加盟通路布局,每組3 人以上,晉升為經銷商;凡達成3



組加盟通路布局,每組10人以上,晉升為代理商;凡達成3 組加盟通路布局,每組31人以上,晉升為區代理;凡達成3 組加盟通路布局,每組94人以上,晉升為總代理。各層級獎 金制度分別依各期間加盟金數額不同,給與各層級不同之獎 金制度。其獎金名目包括「業務佣金」、「展店補助」、「 同階獎金」、「展店津貼價差」、收視戶部分之獎金及「全 國分紅及通路分紅」等。「業務佣金」為推薦加盟商之一次 性獎金(以加盟金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計,加盟商每介 紹1 位新加盟商,分別給付第1 位5 萬元、第2 位7 萬元、 第三位9 萬元;經銷商介紹1 位新加盟商13萬元;代理商介 紹1 位新加盟商16萬元;區代理商介紹1 位新加盟商19萬元 );「同階獎金」為通路中如有同階時,可領取其通路下每 件計酬之獎金(以加盟金80萬元為例,同階獎金為每件0.8 萬元);「展店津貼價差」則屬通路推薦加盟商時,不同位 階間之「業務佣金」價差,以經銷商為例,當經銷商新推加 盟商時(以加盟金80萬元計),可獲業務佣金10萬元,當經 銷商之下線加盟商推薦下下線加入時,下線加盟商可獲「業 務佣金」5 萬元,經銷商可獲5 萬元「展店津貼價差」(經 銷商之「業務佣金」10萬元-下線加盟商之「業務佣金」5 萬元之價差),下線加盟商推薦另一下下線加盟商加入時, 下線加盟商可獲「業務佣金」6 萬元,經銷商可獲4 萬元「 展店津貼價差」(經銷商之「業務佣金」10萬元-下線加盟 商之「業務佣金」6 萬元),以此類推。上開經銷商、代理 商、區代理、總代理之獎金均包含其下線之獎金在內,需扣 除前階下線之獎金後,始為該層級實際領取之獎金。Yes5TV 加盟商方案雖同時設有開發收視戶獎金,然招募每一新收視 戶600 元、每月由收視費中分得270 元,其加盟商難以藉由 招攬相當數量之Yes5TV收視戶獲利,從中取得開發收視戶獎 金,而僅得以招攬他人加盟Yes5TV,藉以取得展店獎金或津 貼,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其等即先後自99年1 月起至99年 12月4 日止以中華聯網寬頻公司、自99年12月5 日起至100 年2 月28日止改以中華聯合電信公司、自100 年3 月1 日起 至101 年6 月6 日查獲為止,又改以中華聯合公司等名義, 在上開中華聯合集團總部、各地辦事處、營業據點,舉辦說 明會,以上開多層次傳銷之方法,對外招攬不特定人參加成 為Yes5TV加盟商,再由Yes5TV加盟商憑藉Yes5TV加盟商方案 之組織體系及發放高額展店獎金或津貼之誘因,招攬更多不 特定人參加成為Yes5 TV 加盟商,且逐步將加盟金由15萬元 調高至100 萬元,藉以推升不特定人於加盟金調高前參加之 意願,復由陳金龍杜秋麗代表中華聯網寬頻公司、中華聯



合電信公司、中華聯合公司,分別與參加Yes5TV之加盟商簽 定Yes5TV加盟商合約,參加之Yes5 TV 加盟商則依合約約定 ,以交付現金、票據或匯款至各簽約相對人公司:中華聯網 寬頻公司在華南銀行五權分行所開設帳號000000000000號、 中華聯合電信公司在華南銀行五權分行所開設帳號00000000 0000號、中華聯合公司在華南銀行五權分行所開設帳號0000 00000000號等帳戶之方式,給付加盟金,合計有附件一、附 件一之一所示1426人參加成為Yes5TV加盟商,共計繳交加盟 金6 億9645萬元(15萬元×120 人+25萬元×169 人+40萬 元×325 人+50萬元×496 人+80萬元×289 人+100 萬元 ×27人;中華聯網寬頻公司合計1 億9025萬元、中華聯合電 信公司合計1 億300 萬元、中華聯合公司合計4 億320 萬元 )。
四、陳清金、陳金龍杜秋麗林正治、杜成彰、王欽裕、蔡月 琴、詹進財呂添喜呂洪淑貞均明知有價證券之募集、發 行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且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或公開招募,非向主管機關即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申報生效後,不得為 之,竟另起違反證券交易法之集合犯意聯絡,自95年間起, 利用在上開中華聯合集團總部、各地辦事處、營業據點,舉 辦說明會、教育訓練之機會,由陳金龍等人擔任主持人或講 師,輔以媒體、文宣、集團簡介影片等資料,向Yes5TV加盟 商或不特定之投資人聲稱中華聯合集團旗下公司投資有臺灣 Yes5TV網路電視平臺,即將在國內上市,復藉由逐漸調漲中 華聯網寬頻公司股票售價,以形塑公司獲利、投資人搶購之 假象,使投資人誤信陳金龍等人所佯稱該公司股票上市時程 已不遠;又佯稱該集團以「美商中華聯網公司」為控股公司 (實則係以BVI 中華聯網公司為控股公司),在寮國投資「 Lao Construction Bank Limited 」(中文簡稱「寮國建設 銀行」)、「Lao Bio Energy Group Co .Ltd .」(LBEG, 中文簡稱「寮國生質能源集團公司」)、「Lao Royal Liquor Co . Ltd . 」(中文簡稱「寮國皇家酒業公司」) 、「Vientiane Capital Lao Group Co . Ltd .」(中文簡 稱「寮國首都永珍計程車集團公司」)等四大產業,並與假 冒滿清皇族後裔「愛新覺羅. 毓昊」、寮國「東盟經貿中心 主席」之潘尚柏(現經臺灣臺北、桃園地方法院通緝中)合 作,未來獲利甚佳,一旦在國外上市股價將隨之飆漲等不實 訊息,誘使Yes5TV加盟商自行或對外招募不特定之投資人陸 續投資中華聯網寬頻公司股票、BVI 中華聯網公司股權憑證 、寮國生質能源集團公司三年期項目憑證(下稱寮國生質能



源項目憑證)之有價證券。茲分述如下:
㈠出售陳清金、陳金龍杜秋麗所持有中華聯網寬頻公司股票 而公開招募部分:
⒈中華聯網寬頻公司於94年間,為發展無線基地臺中繼站(SU )電信業務,以每1 單位35萬元至55萬元不等之對價,招攬 不特定人加入作為無線基地臺中繼站廠商;嗣於95年間,再 以每股35元之轉換條件,將上開廠商繳交之價金轉換為陳清 金、陳金龍所持有之中華聯網寬頻公司股票。
⒉陳清金、陳金龍杜秋麗林正治、杜成彰、王欽裕、蔡月 琴、詹進財呂添喜呂洪淑貞自95年間起,以每股35元至 85元不等之價格,以每10張即1 萬股為單位,出售陳清金、 陳金龍杜秋麗持有之中華聯網寬頻公司股票,投資款項或 由投資人匯款至指定之中華聯網寬頻公司在華南銀行五權分 行所開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亦或由投資人自行或由 招攬之顧問交付現金至集團總部,再由招攬之顧問代為向公 司辦理股票過戶手續,並將股票持交投資人。
陳金龍所持有之中華聯網寬頻公司股票於95至97年間,先後 轉讓如附件二、二之一、二之三所示共3112筆,合計轉讓 11,011,100股;杜秋麗所持有中華聯網寬頻公司股票於95至 97年間,先後轉讓如附件二、二之一所示共88筆,合計轉讓 1,466,000 股;另陳清金持有中華聯網寬頻公司股票於95、 96年間,先後轉讓如附件二之一、二之二、二之三所示5 筆 ,合計轉讓60,000股;3 人共計轉讓12,537,100股,以每股 最低轉售價格35元計算(除王天錫蔡增嘉蔡秀卿、吳沈 玉霞等人係以每股80元或85元不等之價格購入;李許寶蓮係 以85萬元購入15000股),金額合計為4 億4257萬3500元。 ㈡募集BVI中華聯網公司股權憑證部分:
陳金龍宣稱以「美商」中華聯網公司在寮國投資之前開四大 產業,或由陳金龍施義忠個人名義持有股份,或以BVI中華 聯網公司僅少量持有股份,惟陳金龍杜秋麗林正治、杜 成彰、王欽裕蔡月琴詹進財呂添喜呂洪淑貞仍自97 年起,以每股美元1 元至2 元不等之價格,每1 萬股為單位 ,募集BVI 中華聯網公司股權憑證,由投資人匯款至指定之 「T&G Asia Development Co . Ltd . 」在華南銀行五權分 行所開設帳號000000000000號之OBU 帳戶,陳金龍則指示不 詳人員印製股權憑證,由招攬之顧問將股權憑證交付予投資 人,先後募集BVI 中華聯網公司股權憑證如附件三所示金額 合計美元527 萬6809.26 元、附件三之一所示金額合計美元 8 萬5400元、附件三之二所示之金額合計574905元、附件三 之三所示金額合計美元326000元、附件三之四所示金額合計



7122622 元,其中美元匯率按97年至101 年間,新臺幣兌換 美元之最低匯率28.632元(100 年5 月5 日)換算,折合共 計新臺幣1 億7056萬2334元(元以下小數點捨棄,以元計算 )。
㈢募集寮國生質能源憑證部分:
陳金龍杜秋麗林正治、杜成彰、王欽裕蔡月琴、詹進 財、呂添喜呂洪淑貞,自98年起,以2 單位為1 份,每份 美元2 萬元之價格,募集由寮國生質能源集團公司所核發, 用以證明寮國生質能源集團公司與投資人所簽署項目合約書 之寮國生質能源項目憑證,募集初期,每單位另贈送美商中 華聯網公司股權憑證750 股,由投資人匯款至指定之「T&G Asi a Development Co . , Ltd .」在華南銀行五權分行所 開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先後募集寮國生質能源憑證 如附件四、附件四之一所示金額合計美元248 萬9599.01 元 ,按98年至101 年間,新臺幣兌換美元之最低匯率28.632元 (100 年5 月5 日)換算,折合新臺幣7128萬2198元(元以 下小數點捨棄,以元計算)。
五、違反著作權法部分
陳金龍及中華聯合集團執行長施義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另 經智慧財產法院以104 年刑智上訴字第50號判決)旗下所設 之中華聯網寬頻公司主要營業內容為經營IPTV網路電視(即 Yes5TV網路電視平台),其等均明知TVBS第55台、TVBS第56 台節目內容係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意公司」) 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竟共同基於擅自以公開播送之 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未經聯意公司之同意 或授權,自99年8 月後某日起至101 年2 月1 日凌晨零時許 止,在中華聯合集團設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16 樓機房內,利用中華聯合集團及中華聯網寬頻公司不知情之 成年員工,先後以接收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 健公司)類比訊號,或接收衛星訊號再透過自備之解碼器解 碼,將上開TVBS第55台、TVBS第56台節目內容之播送訊號轉 換至公司主機系統,再透由「Yes5TV」網路電視平台設備, 公開播送至「Yes5TV」網路電視平台之用戶端,供不知情之 收視戶以數位機上盒、大視界USB 電視棒等載具接收收視, 以此方式侵害聯意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六、嗣於101 年6 月6 日經調查員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 101 年度聲搜字第1685號搜索票,分別至附件六所示地點搜 索並扣得附件六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七、案經高玉珍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王天佑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聯意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



臺中市調查處移送,張瑞香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及該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起訴,暨蔡增嘉訴由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洪美香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吳沈玉霞訴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蔡嚴逸、黃湘媛、張晉誠、葉佳寶、余素嬌、陳欣妤 、汪思恩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審理範圍
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㈡雖列載被告史慧賢翁桂珠就 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㈡部分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 1 項之罪,且犯罪所得金額超過1 億元以上,應依證券交易 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規定論處,及違反證券交 易法第22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 第2 項第3 款規定論處等語。原判決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 ㈡關於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之記載(起訴書第7 至9 頁), 無一語提及被告史慧賢翁桂珠,亦未敘及被告史慧賢、翁 桂珠就該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與其餘被告間,有何犯意聯 絡或行為分擔之事實,因認此部分起訴法條欄係贅載,本件 證券交易法犯行之起訴範圍未及於被告史慧賢翁桂珠(原 判決第104 至105 頁)。被告陳金龍等15人分別就其原判決 有罪部分;檢察官亦僅就被告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陳金龍中華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金龍、陳 金龍、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杜秋麗杜秋麗、史慧 賢、翁桂珠林正治、杜成彰、黃再文王欽裕蔡月琴詹進財呂添喜呂洪淑貞等15人非法多層次傳銷有罪部分 、被告陳金龍杜秋麗林正治、杜成彰、王欽裕蔡月琴詹進財呂添喜呂洪淑貞等9 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有罪部 分、被告黃再文證券交易法無罪部分及被告陳金龍施義忠 、中華聯網寬頻公司著作權法無罪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卷一 第72至75頁),而違反著作權法部分經本院移送智慧財產法 院審理,其中被告施義忠已另由該院以104 年度刑智上訴字 第50號判決,是本院之審理範圍限於被告等15人非法多層次 傳銷部分、被告陳金龍杜秋麗林正治、杜成彰、黃再文王欽裕蔡月琴詹進財呂添喜呂洪淑貞違反證券交 易法部分及被告陳金龍、中華聯網寬頻公司違反著作權法部 分,合先敘明。
貳、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之主張:




㈠被告中華聯網寬頻公司、中華聯合電信公司、陳金龍之選任 辯護人主張:證人溫珮芬、褚淑惠、鄭東曜、陳國益、林子 竑、方孝穎、邱顯鮮、李許寶蓮、蔡修身、鍾瑞科、吳秉軒 、賴冠如、林貞萍、廖艾婷、范立達、蔡佳峻、蔡亭逸、張 瑞香、郭芳月、蔡育均於調查員詢問之證述、證人林文榮於 警詢時之證述、王心妍郵局存證信函,屬審判外陳述;證人 蔡佳峻於調查員詢問、偵訊時之證述,屬個人臆測之詞;證 人蔡亭逸、張瑞香、郭芳月、蔡育均於調查員詢問、偵訊時 之證述,屬傳聞證據,且未經被告對質詰問;起訴書證據清 單第31頁編號50之證人郭芳月提出網路資料列印、第32頁編 號58之王心妍郵局存證信函、委託書、文件簽收、證人高玉 珍製作錄音譯文、證人蔡亭逸製作錄音譯文等、起訴書證據 清單第33頁編號68之臺中市調查處調查官譯文,違反直接審 理,均無證據能力(本院卷五第144 頁正反面、本院卷六第 154 頁,原審卷一第133 至139 頁、原審卷二第15、42頁) 云云。
㈡被告中華聯合公司、杜秋麗之選任辯護人主張:被告杜秋麗 以外之人於警詢、調查員詢問時之證述,為審判外陳述;起 訴書證據清單第31頁編號50之證人郭芳月提出網路資料列印 、第32頁編號58之王心妍郵局存證信函、委託書、文件簽收 、證人高玉珍製作錄音譯文、證人蔡亭逸製作錄音譯文等、 起訴書證據清單第33頁編號68之臺中市調查處調查官譯文, 違反直接審理,均無證據能力(本院卷五第125 頁、本院卷 六第154 頁、原審卷二第42、48頁)云云。 ㈢被告史慧賢之選任辯護人主張:證人溫珮芬、禇淑惠、鄭東 曜、陳國益、林子竑於調查局之陳述,屬審判外陳述;證人 蔡佳峻於調查局及偵訊之證述,為審判外陳述,且屬個人臆 測之詞;證人蔡亭逸於調查局及偵訊之證述,屬審判外陳述 ,且為傳聞證據,均無證據能力(本院卷三第12、13頁、本 院卷六第159 、160 頁)云云。
㈣被告翁桂珠之選任辯護人主張:證人高玉珍、莊士德、郭芳 月、邱顯鮮、王天佑、蔡亭逸、張瑞香、蔡佳峻、謝政家、 方孝穎、王天錫范立達、褚淑惠、鄭東曜、陳國益、林子 竑、林素英、林逸平、溫珮芬、廖憶柔、方榮久、黃先瑤、 呂劉彩玲、耿履夷、徐志宏吳秉軒、賴冠如、林貞萍、廖 艾婷、陳永芳、梁綉珠、李許寶蓮、徐福忠、黃麟峰、葉育 均、蔡修身、鍾瑞科、朱發德、巫芳福、劉育惠、劉益富、 吳秝盈、被害人林文榮、莊士德、溫珮芬、廖憶柔、方榮久 、林正治翁桂珠蔡月琴、黃先瑤、告訴人蔡增嘉、張金 來、洪美香、林文榮、蔡修身、陳永芳、陳士凱、林正安



鍾瑞科、吳沈玉霞、蔡順清、吳文智郭秀美、陳家宏、陳 蔡秀枝蔡增嘉、共同被告陳金龍杜秋麗史慧賢、翁桂 珠、林正治、杜成彰、黃再文王欽裕蔡月琴詹進財呂添喜呂洪淑貞、同案被告施義忠、告訴代理人林德豪除 偵查、審理程序外之證述,均屬審判外陳述;褚淑惠100 年 6 月24日之錄音譯文,100 年12月21日與臺南處長王欽裕夫 人對話錄音內容,100 年4 月15日加盟商臺中研習營中華聯 合集團史慧賢副總經理主講關於多層次傳銷制度及獎金說明 上課錄音檔及譯文,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101 年2 月10日臺中公司店長會議錄音檔及譯文、10 0 年1 月23日高雄十全店開幕呂洪淑貞顧問、100 年2 月間 臺南營業處招商說明會黃慶瑞董事、100 年3 月間臺中總公 司會議蔡月琴董事、100 年10月間高雄圓山飯店招收說明會 詹進財顧問錄音檔及譯文,101 年2 月13日臺中總公司呂添 喜顧問與蔡亭逸關於頻道錄音檔及譯文,100 年4 月8 日蔡 月琴董事在臺南辦事處招商說明會之錄音檔及譯文,100 年 12月21日臺南辦事處蔡月琴董事與蔡亭逸之對話錄音檔及譯 文,100 年12月31日呂添喜顧問太太呂洪淑貞與蔡亭逸之對 話錄音檔及譯文,證人蔡亭逸103 年7 月28日庭呈錄音檔譯 文資料、錄音光碟,應以原審勘驗筆錄為主,均無證據能力 (本院卷六第154 頁反面、本院卷八第12至25頁)云云。 ㈤被告林正治之選任辯護人主張:被告林正治以外之人於調查 員詢問、偵訊時未經具結之證述無證據能力(本院卷六第15 4 頁反面)云云。
㈥被告杜成彰之選任辯護人主張:證人溫珮芬、褚淑惠所述為 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本院卷三第33頁、本院卷五第30頁 反面、本院卷六第154 頁反面)云云。
㈦被告黃再文之選任辯護人主張:被告黃再文以外之人於警詢 、調查員詢問、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均無證據能力; 被告黃再文以外之人於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有不可信之情 形,無證據能力;起訴書證據清單第11頁編號27至30之中華 聯合集團網頁資料、Yes5TV加盟連銷晉升及獎金制度、Yes5 TV加盟辦法及中華聯合集團獎金制度文書、Yes5TV獎金分配 表,第12頁編號37臺中研習營教育訓練錄音譯文、編號38之 臺中市調查處調查官譯文、證人高玉珍製作錄音譯文、證人 蔡亭逸製作錄音譯文等、起訴書證據清單第33頁編號68之臺 中市調查處調查官譯文,第30頁(原審刑事準備一狀誤載為 第39頁)編號第39至41之中華聯合電訊集團國際新事業發展 、全國最大搜尋引擎超級股王google的秘密之資料、文宣、 寮國生質能源事業計畫書,第31頁編號50之證人郭芳月提出



網路資料,屬審判外陳述,均無證據能力(本院卷五第30頁 反面、本院卷六第154 頁反面、原審卷一第249 、250 頁, 原審卷二第42頁)云云。
㈧被告王欽裕蔡月琴詹進財之選任辯護人主張:證人溫珮 芬、蔡佳峻、蔡亭逸、謝政家、褚淑惠、鄭東曜、陳國益、 林子竑、方孝穎、王天錫、郭芳月、邱顯鮮、陳永芳、梁綉 珠、李許寶蓮、徐福忠、黃麟峰、葉育均、蔡修身、鍾瑞科 、朱發德、林正安、劉育惠、劉益富、吳秝盈於調查局之供 述,證人林文榮於警局時之供述,證人王天佑、張瑞香、高 玉珍於警局、調查局之證述,證人郭芳月提出之網路資料列 印,王心妍郵局存證信函、委託書、文件簽收,證人高玉珍 、蔡亭逸製作之錄音譯文,屬審判外陳述;證人邱顯鮮接受 調查人員詢問時,與調查人員假冒投資者取得不利於被告等 之證詞,蓄意規避告知義務,屬以詐欺之不當方式取得不利 於被告等之證詞;臺中研習營教育訓練錄音譯文,起訴書證 據清單第33頁編號68之臺中市調查處調查官譯文,褚淑惠10 0 年6 月24日之錄音譯文,100 年12月21日與臺南處長王欽 裕夫人對話錄音內容,100 年4 月15日加盟商臺中研習營中 華聯合集團史慧賢副總經理主講關於多層次傳銷制度及獎金 說明上課錄音譯文,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1/8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