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104年度,76號
TNHV,104,上易,76,2016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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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76號  
上 訴 人 楊奇賢 
訴訟代理人 邱偉民  律師
被 上訴 人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訴訟代理人 林柏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
月30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155號)
,提起上訴,本院於105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一審(確定部分除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99年10月25日簽訂「Yes5TV 加盟合約書」(下稱系爭加盟契約),約定由被上訴人提供 「Yes5TV」影音服務之加盟商品予上訴人,再由上訴人為被 上訴人招攬使用上開加盟產品之用戶予被上訴人以換取被上 訴人提供之報酬,上訴人並給付新臺幣(下同)40萬元加盟 金予被上訴人。嗣上訴人於101年間起訴請求撤銷系爭加盟 契約,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撤 銷確定(下稱前案訴訟)。是兩造間所簽訂系爭加盟契約業 經撤銷而自始無效,上訴人因系爭加盟契約自被上訴人處受 有利益如下:⒈佣金、獎金共43萬9,807元(詳如附表一) 。⒉展業設備及平台維護費計5萬375元(詳如附表二)。⒊ 教育訓練利益1萬375元,合計50萬557元之利益,被上訴人 自得依民法第179條請求上訴人返還因系爭加盟契約獲取之 不當得利;另系爭加盟契約既因上訴人主張撤銷而自始無效 ,上訴人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為此,起訴請求 法院依契約關係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擇一判決上訴人返還 50萬557元之本息。原審判准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41萬6,8 76元,及自10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部分並無違誤,上訴人提起上訴並無理由等語 。答辯聲明:駁回上訴【至原審駁回被上訴人關於附表一編 號1、20、21、46所示佣金、獎金請求共3,072元、未實際匯 款部分共4萬1,034元及附表二編號1-17之硬體設備部分,未 據被上訴人提起上訴而告確定】。
二、上訴人則以下列陳述答辯:
㈠系爭加盟契約雖因撤銷而為無效,惟上訴人受領上開獎金並 非與被上訴人簽訂加盟契約後即可領取,而須上訴人有另為



居間介紹或業務推廣之行為始得獲取上開獎金報酬,上訴人 係受領上開獎金、佣金,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至於被上訴 人所提硬體設備明細表中「18個月平台維護費」1萬800元部 分並非硬體設備,實為收視月租費,而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 代其招攬收視戶本即應提供上開收視節目內容供上訴人招攬 之用,何能算入硬體設備要求返還之理;另上訴人於原審已 否認被上訴人所自行製作之費用計算表之真正,被上訴人就 此也無法舉證以實說,其據此請求教育訓練費1萬375元無理 由。且縱認被上訴人果有支出教育訓練費用1萬375元,然該 教育訓練乃被上訴人為自身利益而為,其所支付費用本為被 上訴人營運之成本,難認被上訴人受有利益。
㈡再者,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有如下之債權得予抵銷: ⒈上訴人自99年11月至101年8月提供私有自宅供展示之相當 於租金的費用,以房地總價百分之10計算每年租金,上訴 人每月受有5萬元之租金利益損害。
⒉上訴人花費自身時間推廣及增加被上訴人之加盟商及收視 戶,自99年11月至101年8月之工作收入損失每月以3萬300 元計。
⒊為推廣而購買之促銷商品,總共支出13萬1,800元。 ⒋訴外人黃小凌對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50萬元債權,伊願 將債權讓與上訴人以供抵銷。
㈢並上訴聲明:
⒈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⒉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於99年10月25日簽訂「Yes5TV加盟商合約書」,由上訴 人給付加盟權利金40萬元,加入被上訴人公司「Yes5TV」之 加盟體系,約定被上訴人授權上訴人使用「Yes5TV」之商標 及技術、提供上訴人展示配備及用戶之影音服務;上訴人則 負責招攬「Yes5TV」之用戶,並由被上訴人提供一定之報酬 予上訴人。上訴人並已交付40萬元之加盟金予被上訴人中華 公司(見原審卷第122-123頁反面)。
㈡上訴人於101年7月間,以系爭契約有撤銷意思表示事由(民 法第88條第1、2項及第92條第1項),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侵 權行為等情,向被上訴人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訴,案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913號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 40萬元予上訴人(下稱另案),嗣被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仍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428號判決駁回上 訴確定。
㈢上訴人以上開另案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時(即101年7月



28日),為撤銷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
㈣被上訴人有給付上訴人如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⒉-⒚、- 共395,701元。
㈤被上訴人有於系爭契約簽訂後至上訴人經營之台南市○○區 ○○路○段000號店面裝設展業設備,並贈送上訴人十八個 月之網路電視平台收視。
㈥上訴人於系爭契約簽訂後,有參加被上訴人舉辦之教育訓練 四次,第一次上訴人沒有繳費,第二次有繳費1,500元(其 他二次有無繳費被上訴人保留)。
四、兩造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為被上訴人招攬用戶、推廣業務所取得之佣金、獎金 ,是否為被上訴人成立委任或居間之法律關係而取得之報酬 (有無民法第112條之適用)?
㈡被上訴人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上訴人請求返還其受有 之利益,於法是否有據?如有,得請求之金額若干? ㈢上訴人請求以下列金額抵銷是否有理由?若是,抵銷之請求 有無理由?其金額若干?
⒈上訴人自99年11月至101年8月提供私有自宅供展示之相當 於租金的費用,每月1萬3千元計算。
⒉自99年11月至101年8月上訴人之工作收入損失每月以30,3 00元計。
⒊為推廣而購買之促銷商品,總共支出13萬8百元。 ⒋訴外人黃小凌對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50萬元債權。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上訴人為被上訴人招攬客戶、推廣業務所取得之佣金、獎金 ,係基於與被上訴人間之居間關係而取得,尚非無法律上之 原因:
⒈按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 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居間人,以契約 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民法第565 條、第56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529條規定 ,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 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居間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一 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 酬之契約而言(民法第五百六十五條)。是居間契約為勞 務給付契約之一種,其與委任契約不同者(一)居間之內容 限於他人間行為之媒介,且以有償為原則。(二)居間人報 酬之請求,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三)所 支出之費用非經約定,不得請求償還(民法第五百六十八 條),從而居間契約之有關規定應優先於委任契約之規定



而適用(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579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本件兩造於99年10月25日簽訂「Yes5TV加盟商合約書」 (原審卷第122-128頁),依系爭加盟契約第一條約定「 加盟產品與加盟內容:『Yes5TV』影音服務,係由甲方( 即被上訴人)提供加盟產品,並由乙方(即上訴人)為甲 方招攬使用加盟產品之用戶予甲方,而甲方提供一定之報 酬予乙方。」,並於第二條約定加盟條件為:「1.加盟金 :40萬元。2.權利與義務:(1)乙方在本合約有效期限內 ,享有獨立之加盟產品業務經營權。(2)就加盟產品與加 盟內容之相關費用(包含但不限於使用加盟產品之費用等) ,由甲方定之,並通知乙方。(3)加盟產品於提供予用戶 使用後,由甲方負責後續安裝、並向用戶收取安裝費用及 提供保固維修服務。(4)乙方負責告知用戶加盟產品之使 用方法及規範。(5)乙方同意不以甲方名義從事與本加盟 業務無關之活動。(6)甲方負責加盟金及其他費用之收取 ,並依據附件之『Yes5TV加盟商辦法』提撥獎金予乙方。 (7)乙方應提供面積10坪以上之展示空間,做為加盟產品 之陳列與介紹之用。(8)其他有關之加盟內容及條件等, 均依『Yes5TV加盟商辦法』(下稱系爭加盟商辦法)為之 。」。依此可知,兩造間系爭契約內容係由上訴人支付加 盟金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即提供「Yes5TV」影音服務之 軟硬體產品予上訴人,由上訴人招攬客戶與被上訴人訂約 ,被上訴人給付一定之報酬。併觀系爭加盟商辦法第5.3 「加盟商責任」約定「加盟商為獨立個體,與本公司之間 為單純銷售代理之對應關係,且不具與本公司任何法律上 之僱用、委任、代表、合資或其他類似之關係。」,亦強 調上訴人僅擔任單純媒介訂約之角色,至於媒介成功後之 被上訴人與客戶間之產品提供簽約與服務等權利義務關係 ,概與上訴人無涉,其性質上應屬居間契約甚明。 ⒊被上訴人雖主張:由系爭加盟商辦法上開5.3.1約定內容 可知,本件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系爭加盟契約時,即已 表明與上訴人間不欲成立「任何法律上之僱用、委任、代 表、合資或其他類似之關係」,故本件被上訴人絕無若知 加盟契約無效即欲轉換成委任或居間之意思云云。然觀系 爭加盟商辦法第4條「獎金發放」可知,上訴人取得之獎 金係依其為被上訴人招攬成功之客戶數,依該客戶為一般 用戶或加盟商給予一定金額之報酬,另外媒體購物獎金, 則係按加盟商零售之比例計算點數發放,據此可知,上訴 人獲取獎金或佣金,並非與被上訴人簽訂系爭加盟契約時 即可當然無償取得,必待招攬一般收視戶或加盟商與被上



訴人完成訂約後始可取得,應認該獎金或佣金係上訴人因 為訂約之媒介即居間所收取之報酬。
㈡上訴人係本於兩造間之居間契約取得系爭獎金與佣金,被上 訴人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上訴人請求返還: 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 法第179條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之不 當得利,須當事人間財產損益變動,即一方所受財產上之 利益,與他方財產上所生之損害,係由於無法律上之原因 所致者,始能成立;倘受益人基於債權或物權或其他權源 取得利益,即屬有法律上之原因受利益,自不成立不當得 利(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第141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⒉-⒚、-共395,701元等獎金 或佣金,係被上訴人因上訴人招攬介紹收視戶、加盟商與 被上訴人簽約及上訴人因業務推廣成功,被上訴人依系爭 加盟商辦法第4條約定之「獎金發放」規則給付上訴人之 居間報酬,已如前述,故上訴人收取之上開獎金、佣金既 係基於兩造間居間契約所得之報酬,其收取自有法律上之 原因,尚非不當得利。
⒉又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成立,須當事人間財產之損益 變動,即一方受財產上之利益致他方受財產上之損害,係 無法律上之原因。在給付型之不當得利,關於有無法律上 之原因,應視當事人間之給付行為是否存在給付目的而定 ;倘當事人一方基於一定之目的(針對所存在之法定或約 定之法律關係為目標)而對他方之財產有所增益,其目的 在客觀上即為給付行為之原因,自非無法律上之原因(最 高法院102年度台上第53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上訴人雖 主張:兩造間系爭加盟契約已經上訴人撤銷而溯及自始無 效,上訴人取得上開獎金、佣金之法律上原因已不存在云 云。然被上訴人給付上開獎金及佣金之對價,係上訴人媒 介客戶與被上訴人簽訂契約,即被上訴人給付獎金、佣金 之目的係為酬付上訴人媒介訂約,其給付目的,已因上訴 人付出勞務使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媒介之客戶簽約而達成, 該部分之原因關係,尚非上訴人所得行使撤銷權之範圍, 被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不足採。
⒊再按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必須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且該受利益與 受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 22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又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 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應負舉證責任,即



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 如受利益人係因給付而得利時,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係 指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故主張該項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 之當事人,應舉證證明該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最高法院 99年度台上字第1009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本件被上訴 人雖另主張:因上訴人最先對被上訴人提告並慫恿由其所 招募藉以取得獎金佣金之加盟商一起對被上訴人提告,更 導致其他非上訴人招募之加盟商亦撤銷契約取回加盟金, 被上訴人已無利益云云。惟觀被上訴人提出之關於其加盟 商起訴請求撤銷加盟契約,返還加盟金之原因乃因被上訴 人利用上訴人資訊不對等,未揭露重要資訊而予上訴人締 結系爭加盟契約,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其給付之設備 、獎金、報酬等,屬不法原因而撤銷,其撤銷之事由,自 不可歸責於上訴人,被上訴人又未舉證證明上訴人媒介成 立之加盟商或一般用戶有其他因可歸責於上訴人致契約不 成立之事由存在,依前揭說明,難認其就給付系爭獎金、 佣金之給付目的欠缺一事,已盡舉證責任,本院自難逕以 上訴人居間媒介之訂約嗣後遭訂約之加盟商撤銷,即認被 上訴人嗣後遭撤銷所受加盟金之損害與上訴人本件給付目 的間,有何因果關係,被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亦難以憑 採。
⒋另按約定之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 其公平者,法院得因報酬給付義務人之請求酌減之。但報 酬已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民法第572條定有明文。被 上訴人又主張:其之所以給付上訴人高額獎金、佣金,其 實並非係因上訴人付出勞力時間介紹龐大的收視費利益, 而完全僅是因其係最早期加入之加盟商,被上訴人乃基於 鼓勵及長期持續栽培上訴人起見,根據當時屬特別優惠版 本之系爭加盟契約,方給予上訴人此等高額獎金、佣金, 後期之加盟商以無此高額優惠云云。惟上訴人此部分報酬 已經給付,不論該給付是否有數額過鉅情事,依前開規定 ,自不得請求返還。
⒌綜上,上訴人係本於兩造間之居間契約取得系爭獎金與佣 金,被上訴人給付目的已經達成,且未舉證證明有因可歸 責於上訴人情事,致該給付目的未達成,且其居間報酬已 經給付,亦不得請求返還。是被上訴人以不當得利或契約 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返還上開獎金或佣金,於法不合。 ㈢平台維護費及教育訓練費用係為被上訴人之利益所支出,被 上訴人亦不得請求返還:
⒈按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前段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



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其判斷是否該當上 揭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時,應以「權益歸屬說」為標準, 亦即倘欠缺法律上原因而違反權益歸屬對象取得其利益者 ,即應對該對象成立不當得利(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 1156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⒉兩造間系爭加盟契約第2條第2項第7款約定:乙方應提供 面積10坪以上之展示空間,做為加盟產品之陳列與介紹之 用。另依系爭加盟商辦法第2.2約定「申請成完Yes5TV加 盟商請繳付加盟金,即可正式成為「Yes5TV加盟商」,本 公司將提供下述設備供加盟商推廣使用。■Yes5TV機上盒 壹台贈送■USB大視界壹支(贈送18個月服務費)■液晶 電視壹台(37吋)■擴大機壹台■喇叭壹組■有線麥克風 兩支■加盟事業手冊壹本■壓克力DM架壹個■A4雙面DM參 佰張■PP布條壹條■關東旗四面■海報1組(6張)■人型 立牌壹座。依該約定可知,被上訴人提供上開設備予上訴 人使用,係為供上訴人於其提供10坪以上之展示空間上作 展示使用,而被上訴人提供之產品內容為「影音服務」, 其提供之展示產品自應包含影音收視,才足令消費者或加 盟商知悉其提供之影音收視效果,是被上訴人提供之18個 月收視,應係為被上訴人之利益而設,而上訴人亦有為被 上訴人居間媒介訂約成立,因而領取如原審判決附表一編 號⒉-⒚、-等獎金、佣金,足證被上訴人確實受有 利益,應認其此部分之權益歸屬於被上訴人,被上訴人自 不得向上訴人主張不當得利。
⒊被上訴人另主張上訴人有參加被上訴人舉辦之教育訓練, 因此受有訓練費1萬375元之利益,致被上訴人受有損害云 云。固據提出教育訓練服務明細(原審卷第130頁反面、 140頁正面)及簽到表(原審卷第113-120頁),惟經上訴 人否認其服務明細內容之真正,被上訴人就此也無法舉證 以實其說,其據此請求教育訓練費1萬375元,已難憑採。 況上訴人縱有依被上訴人之要求耗時接受教育訓練,其目 的乃為使上訴人知悉被上訴人公司營運模式,再利用上訴 人為被上訴人推廣加盟及招攬客戶付費使用影音,該教育 訓練乃被上訴人為自身利益而為,其所支付費用本為被上 訴人公司營運之成本,難認上訴人受有利益。
㈣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 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 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33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之抵銷,以雙方當事人互負 債務為必須具備之要件,若一方並未對他方負有債務,則根



本上即無抵銷之可言(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709號判例意旨 參照)。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一編號2-19、 22-45所示佣金、獎金共395,701元及附表二編號18之收視服 務費用1萬800元暨教育訓練費1萬375元,均屬無據,已如前 述,則上訴人主張抵銷部分,本院自無審酌之必要。六、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本於系爭契約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 係,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一編號2-19、22-45所示佣金、 獎金共395,701元及附表二編號18之收視服務費用1萬800元 暨教育訓練費1萬375元,均屬無據,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 敗訴之判決,並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上訴意旨就此 部分求予廢棄改判,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 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双財

附表一 (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
│編│ 名 稱 │ 金額 │ 稅額 │ 手續費 │匯款金額│
├─┼────────┼─────┼─────┼────┼────┤
│⒈│平台維護費用佣金│ 270 │ 0 │ 18 │ 252│
├─┼────────┼─────┼─────┼────┼────┤
│⒉│平台維護費用佣金│ 270 │ 0 │ 18 │ 252│
├─┼────────┼─────┼─────┼────┼────┤
│⒊│平台維護費用佣金│ 270 │ 0 │ 18 │ 252│
├─┼────────┼─────┼─────┼────┼────┤
│⒋│平台維護費用佣金│ 540 │ 0 │ 18 │ 522│
├─┼────────┼─────┼─────┼────┼────┤




│⒌│平台維護費用佣金│ 810 │ 0 │ 18 │ 792│
├─┼────────┼─────┼─────┼────┼────┤
│⒍│平台維護費用佣金│ 810 │ 0 │ 18 │ 792│
├─┼────────┼─────┼─────┼────┼────┤
│⒎│平台維護費用佣金│ 810 │ 0 │ 0 │ 810│
├─┼────────┼─────┼─────┼────┼────┤
│⒏│平台維護費用佣金│ 810 │ 0 │ 0 │ 810│
├─┼────────┼─────┼─────┼────┼────┤
│⒐│平台維護費用佣金│ 810 │ 0 │ 0 │ 810│
├─┼────────┼─────┼─────┼────┼────┤
│⒑│平台維護費用佣金│ 810 │ 0 │ 0 │ 810│
├─┼────────┼─────┼─────┼────┼────┤
│⒒│平台維護費用佣金│ 810 │ 0 │ 0 │ 810│
├─┼────────┼─────┼─────┼────┼────┤
│⒓│平台維護費用佣金│ 810 │ 0 │ 0 │ 810│
├─┼────────┼─────┼─────┼────┼────┤
│⒔│平台維護費用佣金│ 810 │ 0 │ 0 │ 810│
├─┼────────┼─────┼─────┼────┼────┤
│⒕│平台維護費用佣金│ 810 │ 0 │ 0 │ 810│
├─┼────────┼─────┼─────┼────┼────┤
│⒖│平台維護費用佣金│ 810 │ 0 │ 0 │ 810│
├─┼────────┼─────┼─────┼────┼────┤
│⒗│平台維護費用佣金│ 810 │ 0 │ 0 │ 810│
├─┼────────┼─────┼─────┼────┼────┤
│⒘│開發用戶佣金 │ 2,400 │ │ │ 2,400│
├─┼────────┼─────┼─────┼────┼────┤
│⒙│平台維護費用佣金│ 1,890 │ 0 │ 0 │ 1,890│
├─┼────────┼─────┼─────┼────┼────┤
│⒚│一般客戶獎金 │ 1,890 │ 0 │ 0 │ 1,890│
├─┼────────┼─────┼─────┼────┼────┤
│⒛│開發客戶佣金 │ 600 │ │ │ 600│
├─┼────────┼─────┼─────┼────┼────┤
││一般客戶獎金 │ 2,160 │ 0 │ 0 │ 2,160│
├─┼────────┼─────┼─────┼────┼────┤
││津貼佣金 │ 24,000 │ 2,400 │ 18 │ 21,582│
├─┼────────┼─────┼─────┼────┼────┤
││津貼佣金 │ 24,000 │ 2,400 │ 18 │ 21,582│
├─┼────────┼─────┼─────┼────┼────┤
││津貼佣金 │ 24,000 │ 2,400 │ 0 │ 21,600│
├─┼────────┼─────┼─────┼────┼────┤




││津貼佣金 │ 24,000 │ 2,400 │ 0 │ 21,600│
├─┼────────┼─────┼─────┼────┼────┤
││津貼佣金 │ 24,000 │ 2,400 │ 0 │ 21,600│
├─┼────────┼─────┼─────┼────┼────┤
││津貼佣金 │ 24,000 │ 2,400 │ 0 │ 21,600│
├─┼────────┼─────┼─────┼────┼────┤
││津貼佣金 │ 24,000 │ 2,400 │ 0 │ 21,600│
├─┼────────┼─────┼─────┼────┼────┤
││津貼佣金 │ 24,000 │ 2,400 │ 0 │ 21,600│
├─┼────────┼─────┼─────┼────┼────┤
││津貼佣金 │ 24,000 │ 2,400 │ 0 │ 21,600│
├─┼────────┼─────┼─────┼────┼────┤
││津貼佣金 │ 24,000 │ 2,400 │ 0 │ 21,600│
├─┼────────┼─────┼─────┼────┼────┤
││津貼佣金 │ 24,000 │ 2,400 │ 0 │ 21,600│
├─┼────────┼─────┼─────┼────┼────┤
││津貼佣金 │ 24,000 │ 2,400 │ 0 │ 21,600│
├─┼────────┼─────┼─────┼────┼────┤
││展業獎金 │ 30,000 │ 3,000 │ 18 │ 26,982│
├─┼────────┼─────┼─────┼────┼────┤
││展業獎金 │ 40,000 │ 4,000 │ 18 │ 35,982│
├─┼────────┼─────┼─────┼────┼────┤
││展業獎金 │ 50,000 │ 5,000 │ 18 │ 44,982│
├─┼────────┼─────┼─────┼────┼────┤
││展業獎金 │ 10,000 │ 0 │ 18 │ 9,982│
├─┼────────┼─────┼─────┼────┼────┤
││銷售佣金 │ 72 │ 0 │ 18 │ 54│
├─┼────────┼─────┼─────┼────┼────┤
││銷售佣金 │ 474 │ 0 │ 0 │ 474│
├─┼────────┼─────┼─────┼────┼────┤
││銷售佣金 │ 180 │ 0 │ 0 │ 180│
├─┼────────┼─────┼─────┼────┼────┤
││銷售佣金 │ 182 │ 0 │ 0 │ 182│
├─┼────────┼─────┼─────┼────┼────┤
││銷售佣金 │ 325 │ 0 │ 0 │ 325│
├─┼────────┼─────┼─────┼────┼────┤
││銷售佣金 │ 164 │ 0 │ 0 │ 164│
├─┼────────┼─────┼─────┼────┼────┤
││通路分紅佣金 │ 286 │ 0 │ 0 │ 286│
├─┼────────┼─────┼─────┼────┼────┤




││通路分紅佣金 │ 54 │ 0 │ 0 │ 54│
├─┼────────┼─────┼─────┼────┼────┤
││通路分紅佣金 │ 60 │ 0 │ 0 │ 60│
├─┴────────┼─────┼─────┼────┼────┤
│合計 │ 439,807 │40,800 │ 234 │ 398,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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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
│編│ 硬體設備明細 │ 價額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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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37吋液晶顯示器 │ 13,400│
├─┼─────────┼────────┤
│⒉│視訊盒 │ 300│
├─┼─────────┼────────┤
│⒊│Oui XP機上盒 │ 7,356│
├─┼─────────┼────────┤
│⒋│USB 大視界 │ 127│
├─┼─────────┼────────┤
│⒌│喇叭1組2支 │ 6,069│
├─┼─────────┼────────┤
│⒍│擴大機1台 │ 6,505│
├─┼─────────┼────────┤
│⒎│麥克風1組2支 │ 940│
├─┼─────────┼────────┤
│⒏│壓克力DM架1個 │ 225│
├─┼─────────┼────────┤
│⒐│雙面DM300張 │ 128│
├─┼─────────┼────────┤
│⒑│關東旗4面 │ 240│
├─┼─────────┼────────┤
│⒒│PP橫布條1條 │ 90│
├─┼─────────┼────────┤
│⒓│海報5張 │ 225│
├─┼─────────┼────────┤
│⒔│Yes5TV申請書1本 │ 105│
├─┼─────────┼────────┤
│⒕│人形立牌 │ 945│
├─┼─────────┼────────┤
│⒖│電視天線1個 │ 120│




├─┼─────────┼────────┤
│⒗│開幕花籃 │ 1,500│
├─┼─────────┼────────┤
│⒘│開幕認證獎牌 │ 1,300│
├─┼─────────┼────────┤
│⒙│18個月平台維護費 │ 10,800│
├─┴─────────┼────────┤
│ 軟、硬體設備成本總值│ 50,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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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