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5年度,39號
KSHM,105,聲,39,2016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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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君平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君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李君平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過失傷害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李君平業於民國105 年1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 年7 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福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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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