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241號
KSDM,101,附民,241,201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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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41號
原 告 周00
法定代理人 洪00
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律師
被 告 李君平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林揚奇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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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