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252號
KSDM,102,聲,2252,201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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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君平
即 受刑人
具 保 人 黃秋斷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沒入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1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秋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具保人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以下同)3 萬 元後,並經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 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 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 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 101 年度訴字第498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 ,併科罰金6 萬元,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101 年12月7 日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117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 ,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 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 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 拘票、報告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暨追保函之送達證書各1 紙附 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 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 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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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