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42號
原 告 周○○ (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周○清
洪○蓮
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律師
被 告 李君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
102 年2 月5 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