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142號
KSDV,101,訴,2142,2013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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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42號
原   告 周○○ (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周○清
      洪○蓮
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律師
被   告 李君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
102 年2 月5 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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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